事實經過:陳OO(下稱A)因網路購物須至統一超商(下稱7-11)取件,然因本人不克前往
,便委託家人(下稱甲)攜帶A之身份證件前往7-11取貨,然而當甲告知電話後三碼後,7
-11店員(下稱乙)取出包裹,又另取出與A同名同姓之人陳OO(下稱B)之包裹,乙詢問甲:
這裡有一個電話不同之包裹是否一同領取?甲在不知乙所云為何意思的情況下,便將包裹
全數領回,嗣後B至7-11取貨時發現包裹遭人誤領,便請7-11通知A將包裹繳回,然7-11礙
於個資問題並無A之電話,只能通知物流中心請其轉知出貨廠商代為通知,然而A卻並未接
到7-11、物流中心或是廠商之電話,B在遲遲等不到包裹的情況下便報警處理,又7-11在
警方詢問時告知警方其早已通知A,故警方便以侵占罪嫌進行偵查,A在兩個月後終於接獲
警方通知,但B之包裹內的物品早因A誤以為是出貨廠商之贈品業已丟棄。
問題:
事實雖然很長但我的問題很簡單,檢方的部分因為A的確沒收到任何誤領包裹的通知,所
以我認為應為不起訴處分,全案應為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問題一:7-11是否應與A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註:我查閱7-11交貨便條款,並無
可供[非]本人可領取包裹之規定。
問題二:若問題一為肯定,則在B*提起民事告訴前*,A就跟B私下和解的話,A事後可否向
7-11提請民事訴訟請求共同支付部分之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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