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10/5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對方擦傷,還能自行走路去署立醫院看病,要求
照X光對方醫生說這種傷勢不必。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筆錄,我方全責100%。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我方僅保強制
五、事實經過:
1.直接說結果,是調解不成立,因為當時在調解會對方有提供公司(XX農產品果菜公司)
之扣全勤獎金證明,及請假證明,但印象中只有公司章,相當簡陋,我是第一次調解,以
為調解會會留資料,但沒有,跟調解會要不到,調解會讓我們自己跟對方要,對方不給是
他的自由,沒意見,但因此發生糾紛,導致我方被圍毆,他也有受傷變另案,所以調解不
成立。
2.原來的車禍走完刑事,我方認罪,接著是對方的民事流程,也是我主要的問題部份。
六、問題:
不好意思前面流水太多,我的問題是:他民事求償也有提供薪資證明跟全勤扣薪證明,但
跟原本格式又不同(沒拍照憑印象確定,當時分兩份),然後一樣只有公司章,沒有負責
人章或其他,相對我看過的簡陋,那我可以提出質疑,申請他的所得稅證明或薪資入帳記
錄來核實嗎?我會這樣質疑,因為他本身是公司會計,要做一份假的,也很正常。我提出
這些要求,民事法官會準嗎?
https://i.imgur.com/vUljQwJ.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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