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司11/9通知12/31要調職到台南,
職位、薪水、工作性質大致上跟現在的持平,
也有相對應的搬遷補助。
部門內也不只我調動職位,所以也不是針對我個人。
以往也配合公司調動過幾次職務,有跨縣市也有不同工作內容,
唯這次今年家中剛好有嬰兒出生,所以想拒絕職位調動。
另外目前人在國外出差到12初,也沒時間處理搬家相關事宜。
加上有規劃回國後請育嬰留停,這樣復職會變成在台南單位(有告知主管)
詢問主管與HR能否拒絕,主管回覆公司政策沒得拒絕,但可以延後到2月,多點緩衝時間。
HR沒有正面回覆,只說公司希望員工能配合。
已知5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問題:
在調職五原則的情況下,員工可以根據第5.點拒絕嗎?
(不介意考績因此變差or因此被資遣)
本人不熟法律,感覺現今的法條的確比以前更加完善,
不過主觀解釋的模糊空間似乎還蠻大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