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為原告,裝潢房子尚未完成,
某天去巡進度發現安裝好的15萬冷氣設備不翼而飛
懷疑是統包跑路順便把值錢的設備都拆光
因為不確定是誰 又懶的跟做出這種事的人囉嗦 我直接到警局報了竊盜案
等了兩個月台北地檢署傳簡訊說某某天要我去地檢署談和解
問題:
目前我打算提出 由被告賠償15萬修復費用(附上修復收據)
不接受任何議價
請問若被告不接受 和解失敗
我何時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呢?
1.調解現場我就可以提給調解官員嗎?
2.等收到起訴書再提給檢察官? -> 這個會不會都沒通知我案件就結束了?
3.刑事附帶民事,裡面的民事,是否還會審一堆合約 每個項目的收據這類的?
我想問的是是否這個民事會跟一般打民事訴訟一樣 要準備各項證據?
還是這個民事只會就刑事的部分去處理 不會牽扯其他的項目?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