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度6月份透過某房仲介紹,購入一間41年中古屋,當日即下斡旋金,
隔日就進行簽約,並如期將10%簽約間匯入履約專戶。但當初因賣方因新屋工期因素,
約定111/12/31進行交屋,不料,於111/10接獲房仲通知賣方不賣了想要解約,
我方多次請房仲轉達無意解約,若對方堅持解約,請依照合約內容賠償違約金,
11月初接獲賣方寄出的律師存證函,內容為因房仲疏忽未給予正確資訊導致低賣,
導致此合約無效,需要解約。
上週正式與賣方安排見面,當日是賣方的女兒及兒子代表出席,
見面過程賣方只是一昧指責房仲無盡到告知周遭時價,並未給予適當的售價建議,
導致他們低賣,所以合約無效,雙方都有受到損失,所以需要跟房仲求償。
但完全未提及與我方解約及賠償金事宜。事後經房仲詢問賣方,賣方堅持他們是受害者,
故完全不想支付賠償金,頂多就是幫忙支付2%我方的仲介服務費。
目前房仲態度就是,他們服務已經到簽約時就結束,現在頂多就是售後服務,
幫忙轉達雙方意思。
問題:
1.我方到合約訂的12/31交屋前,是否有需其他做為?
如:12/31交屋前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準時交屋。
或是只能在12/31對方不履約時,才需寄發存證信函。
2.若屆時到12/31賣方堅持不履約交屋,未來須走到調解委員會甚至訟訴,
那目前需要留下任何證據作為未來使用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