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於七月底在北車附近,一眨眼身邊的手機不見,很確定是被偷。
立刻報警,約一週後前往警局確認監視器畫面,
好幾個角度都拍到是慣竊所為~
手機已經到過香港 現位置在內地。
今天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調解通知書』!
問題:
承辦員警說慣竊他通常轉手就賣了,抓也抓不怕
更不會有錢賠償 也不太會被關,就一直偷偷偷
請問這樣開調解的用意是?
意思是不是調解不成立…我可依法提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
請大大們解惑,感謝(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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