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都有,對方有強制險無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發生在無號誌燈的單線雙向田間小路,因前方汽車要左轉停住,所以我和前方機車也完全
停止等待,然後我遭後方機車來不及煞車撞擊,並追撞前方機車,造成我機車嚴重受損及
小腿挫傷瘀青,後方機車也輕微受損腳背擦傷破皮,所幸我和前方機車因保持一定距離,
所以他只有車牌微彎,人也沒事。警察來做筆錄後有大概和後方車主說他應該全責了。初
判也是他全責
六、問題:
調解失敗,因我騎狗狗肉,估價修4萬多,我退讓到3萬,對方一直說有誠意要解決但一直
哭窮,但他騎的是新車還拿旗艦手機,表示只願意分期付款一個月2000元,我無法接受,
畢竟我要修一次要拿那麼多,更何況拖那麼久,風險大可能找不到人,過了刑事半年後更
可能擺爛不理,現在決定提告過失傷害,想請問真的到了法庭,法官會判他過失傷害成立
嗎?雖然我有受傷但確實是小傷,法官有可能因此判他緩刑或是不成立嗎?如果真是這樣
以刑逼民會不會就達不到效果了?另問民事部分如果對方真的一直哭窮會不會法官就判他
賠少之類的?麻煩有經驗的大大幫忙回答了,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