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朋友為公立小學聘雇之外籍教師,聘雇契約書為一年一簽;今年度合約書兩造皆已完成簽
約及生效,期間為111年8月01日至112年7月31日。
契約書列出福利:
「佳宿津貼:甲方依乙方實際租屋需求核實補助每月最高新臺幣5千元住宿津貼,如有眷
屬同住连6個月以上者,補助每月最高新臺幣1萬元住宿津貼,並以有居住事實之月份計算
。」
朋友於於8-10月皆有順利拿到一萬元的住宿津貼,但校方於十月底時收到政府教育部函:
「自111學年度起,為避免外師頻繁離職流動,外師福利調整部分如下:」
「住宿補助費:維持現有每人補助每月5,000元住宿費用,不補助眷屬。」
朋友及其他外籍教師有跟學校、代辦機構及政府表達不滿及想法,但當中有被回應尚有合
約書最後一條:
「本合約為111學年度仲介聘僱外籍教師勞務採購案,若因為政府預算未能通過,或外籍
教師工作證無法核定等因素,則本合約自始不生效力,且適用免責條款。」
問題:
1、因合約都已生效了,突然變卦是否合理?
2、憑合約書最後這條免死金牌,是否只能認命同意減少福利再與學校簽新合約?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