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正在請律師打民事訴頌
事務所在打好訴狀正式送到法院前,會請我們委託人先過目,
但每每檢查訴狀時,都會發現一些很小的錯誤,例:求償金額寫錯、當事人提供的合約數量.
部份漏列(提:提供4份合約卻只列3份)、內文複製貼上,寫的與當事人事實不符(當事人已有
事先提醒)、錯字....
問題:
因為檢查到有點煩,想請問:
是不是其實當庭辯論才是重點,訴狀只是輔助?
還是訴狀其實是事務所員工在寫,不瞭解實情,導致寫出來的有落差,才每每都要當事人提
醒修改?
小小問題,不瞭解法院及事務所運作,故有疑惑,還請法界大大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