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工作室在去年的8月31號宣布將大安區的場館停業並搬遷到桃園經國特區,宣稱會
退費但一再拖延,原本說30個工作天,期限超過之後又說會再延40個工作天,並且號稱會
給會員拖延時間的利息,後續健身房負責人就人間蒸發,對於會員的詢問完全不回應。
有向消保官進行申訴,都進行到消費爭議調解的環節,就因為健身房原本登記的地址聯絡
不到負責人而無法成立會議,連開會都無法,也因此所有的消費者都求償無門。
期間有求助大安區的議員,大安區議員助理一開始有說會積極follow消保官後續的處理,
但到後來表示他們面對這個狀況沒有任何處理辦法,建議約律師諮詢後續決定後續做法,
不過這樣一拖下來時間過了好一陣子,所以決定自立救濟,主動提起訴訟。
以下提供目前所了解得知以上狀況條列說明:
1. 欠款者已經將公司歇業解散。
2.欠款者同時拖欠公司員工薪資,並且在勞動調解後所承諾的還款日期之後並未履行承諾
還款,後續與其他員工約定的勞動調解會議臨時請假不出席,勞工局的調解人員了解上述
狀況後認為此人已經破產或者申請脫產。
3.根據上述資訊跟查詢資訊之後,在對方有脫產意圖的情況之下申請支付命令似乎是不
被建議的會建議直接提起訴訟。
想請問各位先進,遇到此類狀況的處理方式會建議提起訴訟嗎?目前了解到提起訴訟之後
法官還會再進行一次調解,後續調解不成會有強制動作。所以明天會到台北地方法院的訴
訟輔導科請教後續做法。
同時想請教以下幾項問題:
1.請問以上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2.若為正確,後續進行訴訟的訟狀撰寫能夠一次幫所有的會員朋友一起提起訴訟嗎?還是
得個別進行?
3.在查詢過程中有看到小額爭議相關的資訊,不過無法理解確切含義,想請問如果金額都
在$50,000以下,有沒有任何快速的做法來採取行動
4.在上述的資訊之外,還有其他遺漏的能夠保護消費者的相關法規嗎?
以上再麻煩大家協助了,非常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