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2021年遇到三方詐騙,有抓到犯人,且犯人主動提出要和解。
但因為該犯人是使用銀行帳戶進行三方詐騙,所以我不敢給予銀行帳戶接收和解金,
在和解的該天,有要求現金才會簽署,但當天他拿不出來,說好等開庭時在和解一次,
結果犯人沒出現,法官與法院告知,請我寫書面寄送到法院,寫好當初的和解條件,
在什麼狀況下就願意和解。
問題:
年後因工作要離開台灣了,但因為犯人是使用 他人銀行帳戶 對 其他人進行詐騙
我不敢給予銀行帳戶,加上又要離開台灣工作,請問是否有其他辦法可以在不給予銀行
帳戶的狀況下,拿到這筆"可能"會拿到的和解金呢?
因為我是2023/01/31的航班(公司訂好),所以能處理的時間僅剩一天,懇請大家幫忙
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