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原先到5/31的租屋處,因與二房東相處不融洽,於是我拒絕二房東帶人看我房。
並決定提前於4/29搬家,同時在房間內加裝監視器。
事前也有在租屋群組告知我會付五月租金,合約依然到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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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搬家公司將我的物品全移到一樓時,
監視器通知二房東開我房間約一秒鐘,我便立即上樓將房間上鎖。
二房東突然攔住我口頭說退租與押金的事
因口頭陳述非常不清楚,我請他用文字訊息當證明。
雙方都有在LINE上都傳明確訊息,「表明我不需付五月租金,且退還我兩個月押金」
因為二房東資金有困難,我允許他事後再將押金匯給我,
也基於誠信原則與文字訊息為證,當下就將鑰匙歸還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