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下於某健身房購買教練課欲退費(終止歸責於業者)
該健身房市招為A運動會館
商工登記為B企業社
負責人為C
教練課合約書抬頭是A運動會館
這樣算是以A運動會館名義締約,是嗎?
問題:
這樣支付命令的債務人要怎麼寫
要寫A運動會館還是B企業社?或是可以直接寫負責人C?
另外,支付命令的請求原因事實部分除了事情經過以外
有需要敘明提出要求的法規依據嗎?例如消保法第O條
或是"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能作為法律依據?
先感謝各位幫在下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