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有需要去開偵查庭~關於書狀有所請教
問題:
如題~ 最近需要做這方面準備
唯一直搞不清楚陳報狀與答辯狀的用途&形式差別
還請各位解惑~ 另外答辯狀的"辯" 如果不是為了反駁意見
只是單純陳述意見 能用答辯狀嗎?
另請教偵查庭的書狀
是否名稱就改為"地檢署"而非"法庭"
書狀內的尊稱 可否用"庭上" 還是用"檢座"比較好呢?
要一併連書狀送去地檢署的附件 又是否得全部明列於書狀上呢?
又... 書狀這些是寄過去即可 還是要親自送過去呢?
以上~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