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是在剛驗屋但尚未交屋的階段,
我們的大樓規劃冷氣室外機放在陽台外的天井,
有一小塊平台剛好能讓一台室外機固定在上方,
還有一塊格柵鋪在旁邊天井,
做為冷氣施工的工作平台,
這個格柵就是我們爭議的地方,原因如下
1. 這個格柵沒有鋪滿天井,也沒有圍欄,師傅一個轉身就很有可能就跌落
2. 驗屋冷氣廠商共同會勘時,發現這個格柵是耐重很低的鋁條,也只用幾顆螺絲固定,
稍微踩踏就非常搖晃,請建商人員站在上面他們也不敢
3. 這個格柵沒有規劃在建照內,屬於二工
4. 除了這個格柵,冷氣師傅毫無其他踩踏位置可以做室外機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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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中寫明「各戶均規劃有空調放置區,買方同意除該規劃位外,其他各處及窗戶上一律
不得放置任何空調設備」
但又在附件增加一條
「本社區各戶均規劃有空調放置區,並考慮安全問題於空調主機位置增設格柵以維安全。
此增設設施未包含於建築執照核准之範圍,此為賣方免費施作,不含於買賣價款內,賣方
保有公共設施變更、修改之權利,並於設施完工後交由各戶自行管理,日後買房對賣方不
得有任何異議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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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附件這條明顯是免責條款,但其實這個格柵一點都不安全,建商現在也用這個條款賴皮…
不想改善,我想問的是:規定我們一定要把室外機放在指定位置,但不提供安全的施工區
域,這樣合法嗎?可以用附件這條呼嚨過去嗎?
個人臆測:
其實假如建商沒增設格柵,就會無法施工、將室外機放置該區,我想可能是這樣所以才會
增設格柵,但現在他雖然提供了工作平台,但這個平台卻很不安全,想問大家這樣怎麼做
比較好:
1. 建商規劃一個不安全的工作區域放室外機,有法律可以讓建商不得不正視這個安全問
題嗎?
2. 因為這屬於二工,請相關單位發函建商拆除(但這樣就沒有工作平台可以安裝冷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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