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事情經過就是小弟前面文章也有 就在新北市租屋發生重大噪音污染 頭頂正上方
後來經過寄信多次詢問新北市政府之後 新北市政府多個單位有回覆我相關法令
其中租屋仲介部分 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裡面多項條款
由於該條例第26條有寫: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
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然後我也打電話給該基金管理委員會詢問過
問題:
1. 從這個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 跟 跑市長信箱流程讓縣市政府的消保單位調處
這兩個的差別?
因為文件「營業保證基金糾紛調處聲請書填寫說明」裡面寫
『... 並了解本會對該行為衍生額外之相關人員的日費及旅費有權向聲請人請求。』
這代表把房仲找來談 我還要付他車馬費啊?消保單位就不用 這代表他的效力比較強嗎?
如果差不多那就找消保單位就好了
2. 由於基金管理委員會有對房仲收取每一個據點25萬保證金,該房仲有兩個據點,
但是在新北市就一個,所以最高賠償上限就是25萬。
又該房仲明顯違規的狀況,導致該房仲已經疑似心虛
將新北市的據點給關閉閉,且已經撤銷許可
目前基金管理委員會那邊就是說在一年以內,他們都暫時無法拿回保證金
但我的問題是:消保那邊的談判 有機會比 基金管理委員會 條件好嗎?
還是其實都差不多?
感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