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事實上這是一件跟土地徵收有關的案子
但整件案子有點複雜
50年前 ABC共有一塊甲土地
當時沒特別約定怎麼使用
就自己挑喜歡的地方用
後來A選擇了在靠近路邊的地方種樹
後來因為政府要徵收拓寬道路 甲被削了一塊
那一塊 恰巧中了A的使用範圍
ABC表示 那就一人被割一點
這時土地變成了 甲跟乙兩塊
乙就是要被徵收的那塊
ABC就談好了
大家依照之前的比例持有乙
一起被徵收一點點 順便把甲土地分割
大家分割自己的持分以及使用的位置
這時A非常合理的分到了最路邊的
並且持續著快樂的種樹
幾年後 B把土地賣了 並跟新地主D說
「乙土地我也有份,一起賣你」
故事暫時說到這裡 爭議點到了
徵收時 地上物補償出現爭議
A表示
「乙土地的樹是我種的 地上物補助是我的」
D表示
「我買的時候地主說乙的地上物我也有份」
B、C
「我什麼都不知道」
嗯,典型的不沾鍋
請問
從A的角度,能告D什麼?竊盜嗎?
刑法§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
U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問了朋友,朋友說明「沒有刑責」
蛤?所以我以後去超商
超商店長表示「這是我進貨的」
我「不,這是我的」
我就拿走了,然後我不用有刑事責任嗎?
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