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35年前我父母離婚(我連我爸都沒看過),從小我就跟著我母親長大
但忽然收到通知,因為我爸現在住在護理之家,費用付不出來,所以收到一條老人福利法
41條的法令,每個月要支付35000的費用
重點..我連他都沒見過面,他也從沒提供過任何幫助,所以我跟我哥堅決不願支付這筆金
額
問題:
1. 主要還是請問這一定要上法院先拿到免除撫養義務嗎?
2. 需要準備哪些前置作業 (小時候我家是低收,所以學雜費都不用,然後從小就戶口分
開)
3. 我也不知道他後來的任何生活,沒聯絡過,這點可以證明嗎?
4. 需要要請律師嗎?
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