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爺 爺 民國 60年過世
奶 奶 民國 80過過世
小姑姑 民國 90年過世
現在有一張股票價值 3萬 要處理
我在國稅局辨理 繼承系統表 時,問說小姑姑比奶奶晚過世
我要將小姑姑的小孩寫在繼承表上嗎?
他說小姑姑的小孩沒有代位繼承,
所以繼承系統表只要寫 我爸跟大姑姑 就可以
也完稅證明出來了
現在股票股務說小姑姑小孩 也有權繼承 ?
我的問題:
1.都完稅證明,小姑姑的小孩沒有代位繼承權,為什麼股務說有?
2.我問股務 那個法條說有 可以開公文給我,我去戶政申請,
叫我自己想辨法申請給他?
3.我問戶政 他們說 :
1. 我爸無權申請小姑姑孩子的個資
2. 小姑姑比奶奶晚過世 所以小孩沒有代位繼承
3. 什麼叫有權繼承,那個法條叫有權繼承,寫公文來
我就跟你申請小姑姑孩子的個資。
4.如果告股務,用什麼名稱提告股務?
請股務、戶政、國稅局 辨論,誰對誰錯,我好進行下一步 是否可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