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去年 9/23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輕傷,我方骨折+頭部縫針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僅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人、
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鄉間小道,無車道分隔線,無監視器,無證人
晚上,微下雨,但有路燈,道路明亮
我方行人靠右走在路邊
對方騎機車從後方撞上
初判表我方無明顯肇事責任
療程結束,提出求償金額後,對方就失聯
透過警方申請第一次調解,對方未到
提告過失傷害後,檢察官再次提起調解但調解失敗
後面檢察官就正式起訴了
傳票是今天開庭,但工作關係,我方沒有去
六、問題:
前幾天 3/12 收到警察局打電話來
說對方對我們提告
要我們過去做筆錄
想問是不是又要去開一次偵查庭
被起訴機率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