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親戚提告他人
不是很重的罪,就算求償也不高
已開過偵查庭
前日,書記官來電,問接受不接受去直轄市區公所調解
請
問題:
請問
1. 怎麼不是去法院調解?而是去區公所調解?因為案件還未起訴?
2. 書記官來電提調解,是否表示檢察官偏向有罪起訴?
3. 不接受調解的話,是否會影響檢察官的起訴內容?又會有什麼影響?
4. 不接受調解又起訴的話,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又會有什麼影響?
5. 接受調解但調解失敗的話,是否會影響檢察官的起訴內容?又會有什麼影響?
6. 接受調解但調解失敗的話,後續起訴時,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又會有什麼影響?
7. 書記官說被告有意調解,是否表示被告覺得自己罪名成立機率偏大?
8. 這種罪名不重,求償也不高的案件,接受調解或不接受調解,那個對原告比較有利?又是為何有利?
8. 調解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