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再議

作者: Seeaaa (Seeaaa )   2024-05-30 17:36:05
收到起訴書,但因為一次提告2個罪名:妨害名譽和妨害自由。
針對妨害名譽,檢察官起訴了,
但妨害自由則是,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也就是,我只收到起訴書,沒有收到另一份不起訴書,案件也已經進到法院有案號,也安排
庭期了。
所以,針對「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部分,
我可以提起再議嗎?(但沒有不起訴書?)
還是法院也會一併審理?
另外,法院雖然安排庭期,可是問書記官,也沒有傳喚被害人到庭。這常見嗎?
謝謝!
作者: roy11111 (roy)   2024-05-30 22:38:00
1.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表示對方的行為,檢方認為是一行為,構成A不構成B,所以針對這個行為起訴A,但是因為是同一行為,所以不用額外再下一個不起訴處分2.法院安排庭期,是有可能在準備程序時不傳喚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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