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13 1/8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皆有強制、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本人上班途中被左轉汽車從左側撞擊,初判表對方全責。
六、問題:
今天我們第一次在區公所調解,因為對方第三人的理賠金額不夠所以才會調解。
希望對方可以把和解金提高,
本人傷勢 左側鎖骨斷裂(有開刀)、左側肋骨7根閉鎖性骨折(未開刀)
我方開出的金額實支實付加上精神撫慰金約64萬,
對方第三人責任只肯給40萬,後來在調解會談到50萬。
對方第三人責任出40加肇事者3萬,一共43萬。剩7萬的在由對方強制險出險來補。
但問題是強制險還沒核下來前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能到7萬,
所以最後是談成先等強制險下來之後確定多少錢,在第二次調解會把50萬補足。
但問題是現在我的刑事追訴期快到了。等強制險下來最少要十天,如果要在排公所調解
那一定會超過追訴期,怕沒了過失傷害的枷鎖後他們會翻臉不認帳,
想請問各位這種情況要先提告嗎?等和解了在撤告?
還是跟對方約其他不用等排隊的地點和解?例如警局之類的?
順利的話可以在追訴期前處理完,也不用多花時間等公所的調解。
不知道各位看法是什麼呢?希望可以給一點意見,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