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前輩,
房客欠租二年且不搬離,且不出來,
公證契約到期後,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已等很久好幾個月了,還沒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前
:
房東可以進入嗎?
房東可以斷水斷電和換鎖嗎?
我網路搜尋其他人類似情況,有的說可以,有的說不行,否則法院就不會那麼多返還租賃
物的訴訟。
但租約到期後,這建物是屬於房東的,難道房東不能任意處置嗎?
房客要求付錢請他們搬離,若我方直接進入,可能他們又誣陷我方拿走他們物品?房客很
惡劣,
官司已打很久了,我父母已65歲老人… 實在不想再看到他們一直大老遠跑到其他縣市去
法院打官司,還請版上各路前輩不吝賜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