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行政機關針對訴訟的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作者: sennin32 (sennin32)   2024-09-29 03:22:41
我除了113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字33號勝訴外
亦針對刑法138提起告訴後
過半個月收到一份函文,來自新北地檢署
聲稱刑法138條毀損公物僅針對他人,而非持有公物之公務員
然據臺灣高等法院97矚上訴9號,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故意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板橋地院100訴第875號,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臺
北地院110審簡第1774號,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顯然新北地檢所述非實,犯刑法138條根本不以非公務員本人為限
反而公務員身分犯該法還應該依刑法第四章加重其刑,結果新北地檢大放狗屁稱138條僅
限「他人」這種法條中根本沒提到的文字胡說八道
幹你娘親的垃圾支那民國殖民政權官官相護,還有持證律師敢出來威脅恐嚇本人
表示遲早本人會被查出身分,這就是台灣這個支那民國殖民政權控制的老百姓下場
※ 引述《R2003 (費邊)》之銘言:
: ※ 引述《sennin32 (sennin32)》之銘言:
: : 標題: [其他] 行政機關針對訴訟的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 : 時間: Fri Mar 22 20:51:41 2024
: : 事實經過:
: : 說來話長,完整版請見:
: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9809910.A.617.html
: : 簡單說就是我好幾年前有個帳號賣過一個月電子菸後來沒用了
: : 去年修法,那個頁面被新北市衛生局拿出來說我販賣要裁罰
: : 但我好幾年都沒用過那個帳號,我不服,所以搞到現在正在行政訴訟
: : 開始訴訟後,我在2024年3月初發現新北市政府有隱匿公文書等情事
: : 就把我拿到的相關證據遞給法院,並報警提告跟告發
: : 今天收到新北市政府送來的答辯狀
: : 看到裡面的一些內容,看來他們送答辯狀時還沒收到我寄去法院的新證據,繼續瞎扯
: : 新北市政府的答辯狀:
: : https://i.imgur.com/CIw5diq.jpeg
: : 我跟PCHOME調到的文件:
: : https://i.imgur.com/Y1LWemJ.jpg
: : 問題:
: : 裡面可以看到答辯狀主張112/6/29(2023)尚未下架
: : 但從我跟PCHOME調來,就是被新北市衛生局承辦隱匿的公文
: : 可以看到那個商品早在5/5早就被下架(黑名單的意思應該是商品下架+賣場停權)
: : 請問這類由公家機關做出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 : 在答辯狀中用隱匿文書的手段,做與手上執掌文書事實不合的虛假陳述
: : 是不是可能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嫌呢?
: 後進不才
: 寫些我不懂原Po的點
: 其他先進已有提及答辯狀不算公文書的部分就不再贅述
: 我不知道為何原Po不斷要攻擊這點,
: 整件行政處分跟6/29毫無關係
: 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32 第一款 就禁止販賣類菸品
: 而修正案之總統令112/2/15 公布;
: 行政院院令同年3月20表示除特定幾條外,其餘自3/22施行
: 又不管是平台下架還是原Po自行下架
: 據原Po提供的資料
: 行政調查就是03/22 - 05/05間,
: 平台上仍有此商品的存在且能公開查詢
: 那自然而然就算是販賣( 不確定是否直接以民法上要約與否來判斷)
: 故全案爭點不應是
: 商品究竟於5/5還是6/29才下架
: 也不是有無權限使用該平台及帳號
: 而應該是究竟03/22以後,本商品是否仍於平台上有要約行為
: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4-09-29 11:28:00
你這件不算實質勝訴就算該庭法官認為不構成菸害15條的販賣類菸品也可能是同條款的廣告類菸品你只是要跑法院比較多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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