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多年前母親過世,遺留了幾筆建物與土地,
繼承方式是公同共有,我跟父親與其他親戚共同繼承,家父趁我還小的時候將我的權狀都
領了出來,最近對於這幾筆建物與土地的處理方式意見不合,父親與其他親戚洽談想把土
地跟房子賣掉,我因不想出售,請求他將權狀還給我。
後雖有拿到部分權狀但發現仍有兩張缺失,
再度詢問父親他說已都給我,不知道我還要什麼?
因此我就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權狀遺失補發,有跟公務人員說明情況,也順利申請成功。
辦好後我也用line以及簡訊告知父親我有去申請權狀補發,請他如果找到要告訴我,我會
去撤案,但對方的回覆很模稜兩可,
說:你要的我都給你了,其他的我不清楚,你要取消就取消吧。
問題:
因為對方沒有明確說明在他那,但也沒有說確實遺失了,我不知道要不要取消案件。
請問若家父之後找到缺失的權狀,這樣我有可能會觸犯偽造文書或致使公務人員刊載不實
之罪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