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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hino0314 (rhino)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日解禁集體自衛權 美副防長:歡迎
時間: Thu Jun 5 22:41:25 2014
其實這個東西國內很少媒體報導,不然就是少數跟中國官媒口徑一致說日本這麼做可能破壞
區域和平。而台灣民眾大多數覺得外國事務,事不干己。其實日本行使集團的自衛權與台
灣其實大有關係。
自馬政府上任以來,對日態度幾乎與中國沆瀣一氣,無論是漠視、默許中國船隻前往釣魚台
活動,或是與中國共同譴責日相參拜靖國神社等皆是,種種作為似乎皆任其國族意識作祟,
而非立於台灣主體角度思考問題。台灣所處之地理位置無論對於美、中兩大強權而言無寧均
有重要戰略意義,而在兩大強權的夾縫中如何生存則取決於對於國際局勢正確之判斷與決策
能力,台灣在面對嶄新的東亞情勢,尤其是美、日、中為中心所構築的這個舞台上,倘政府
並非以台灣利益為出發而淪為為特定國家叫囂的附庸,將使得台灣國際地位更進一步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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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ackdickpower.blogspot.tw/2014/05/blog-post_23.html
以下簡單說一下日本憲法9條以及集團的自衛權,以及從台灣的角度如何看待這件事
日本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日本國民誠摯希冀以正義與秩序作為基調的國際和平,從而對於
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以及以武力威嚇或是以武力之行使作為紛爭解決之手段永久放棄」
第2項規定「為達前項之目的,不保持海、陸、空軍及其他戰力;不肯認國家之交戰權」。
原本從文義上以及麥克阿瑟的本意來看,日本是禁止以任何理由來維持軍隊,包括自衛也不
被允許,但是戰後日本內閣以及被最高裁判所所肯認的憲法解釋,都認為「自衛力」跟「戰
力」不同,而認為憲法九條並不妨礙自衛權的行使。其後在1954年基於日美相互防衛援助協
定所負擔的防衛能力增強義務所制定的自衛隊法中,確立了當前自衛隊組織存立之基礎。
此後日本政府對於憲法第9條的態度即是在符合以下三原則之條件下承認「個別自衛權」。
一、對日本有急迫、不當之侵害;二、無其他防衛手段;三、限於必要最小限度之實力行使
。當滿足此三條件之時,首相原則上經國會同意後可對自衛隊發動「防衛出動」之命令,於
緊急例外之情勢下則由國會事後追認即可。
日本官方長年以來的態度是透過憲法解釋肯認「個別的自衛權」之行使,但對於「集團的自
衛權」則多持保留之態度。所謂集團的自衛權,簡言之就是對於關係緊密之國家受到攻擊之
場合,本於集體防禦(英:collective defense)之理念而有發動反擊協同作戰之權限(甚
至有時是義務)。
安倍所提出之集團的自衛權行使場合除了(1)密切關係之鄰國受攻擊之外,尚有(2)雖未達武
力攻擊,但有侵害日本主權之虞之灰色地帶,以及(3)聯合國會員國對於特定國家施加制裁
之集體安全保障。但是這在日本國內其實同時面對合憲性疑慮以及輿論的高度不支持。
但是日本國內支持與否,以及中韓二國的叫囂其實都不甘我們的事,我們要做的毋寧是從
台灣的角度來思考日本行使集團的自衛權的Z與B。
我們可以思考為何日本政府想要無視於民意之反對強力推動集團的自衛權之行使,原因無非
是面對中國軍力崛起所為之反制。但是如果只是單純日本對於中國之防衛心的話,那麼原本
的個別的自衛權應該就已足夠,根本也不需要集團的自衛權之主張,於此應即不難察覺美國
因素牽扯其中。在美國宣示重返亞洲政策之後,讓東亞最忠實的小老弟,擁有堪稱東亞最精
銳武器與部隊的日本負擔區域安全之義務毋寧是最符合美國利益之作法。一來可減少成本與
軍力之投入,二來又可以又多賣些武器收保護費再賺一筆。
以日本人之立場而言,在美日安保之架構下,日本一旦發生軍事危機只要「受保護」即可;
但一旦政府承認集團的自衛權之後,則必須為區域安全出一份力,當東亞美國盟友遭受軍事
威脅時必須派遣自衛隊至本土以外地方支援。從原本被動的角色搖身一變必須積極參與、擔
負東亞區域安全之義務,如此吃力不討好又沒什麼好處,在日本國內不受國人支持自是理所
當然。而以台灣的觀點來說,除非悲觀認為一旦發生戰爭美國會直接放棄台灣,否則作為還
稱得上是美國「盟友」的台灣自然也是美國東亞戰略下集體防禦的一環,更應符合日本政府
所指稱之「關係密切之鄰國」。則一旦日本政府承認集團的自衛權,屆時即使日本不願意,
但在美國的一聲令下勢必自衛隊亦會介入台海可能的軍事衝突,對台灣而言毋寧是多爭取一
個保障,則豈有反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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