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2014-06-10 08:16:59
傅雲欽大大大律師的文我老早就看過,因為太爛所以根本不想回應。
不過既然有人公開貼出來了,為了糾正視聽我就回應一下,
順便打爆這個賣弄法律文字、為虎作倀的大大大律師的臉。
: 又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之後,有關台灣領土主權變動的法律事實,陸續發生,不僅舊金
: 山和約的簽訂這一項而已。傳統獨派都很重視舊金山和約,幾乎把它當作帝王條款。脫美
: 獨立派、脫聯獨立派甚至單從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加以演繹,而把六十多年來發生的其他
: 法律事實及其法律效果棄置不顧,最後得出台灣現仍由美軍占領中或聯合國託管中的結論
: 。台灣現仍由美軍占領中或聯合國託管中嗎?天啊,真是活見鬼!去街上走走看看,問一
: 問路人吧!脫美獨立派、脫聯獨立派就是「邏輯演繹,昧於事實」的概念法學派。
他這裡說得沒錯,臺澎不是美軍佔領中,也不是聯合國託管中,
但理由並不是因為「上街問路人」不會得到這樣的答案,
而是因前述這兩種論述本身就有法律邏輯及論述上的錯誤。
如果因為問路人得不到答案那個答案就是錯的,
那我去找路人問量子力學結果得不到答案就表示量子力學是唬爛嗎?
沒辦法發現別人論述中立論基礎、邏輯演繹的錯誤,
傅雲欽大大大律師自己的觀察與邏輯能力可能也有問題。
簡單講一下這兩種論述的問題:
美軍佔領中(加個「日屬」就是賣證件賣官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的說詞)。
  臺澎的確不是美軍佔領中,因為美國其實也只是同盟國在太平洋戰區的代理國。
  所以本來就不是美軍佔領中。至於日屬,日本已經放棄臺澎主權了還日屬?
聯合國託管中
  聯合國託管是要做成決議才能做的,聯合國從來就沒有針對託管台灣做成任何
  決議,自然不會處於聯合國託管的狀態。
正確答案是:
  依照同盟國在太平洋戰區的代理國(美國)所發布的一般第一號命令 (General
Order No.1),由中華民國(軍政府)管理中。雖然現在已經沒有同盟國,但
這號命令是一直有效存在的,所以中華民國可以繼續依據該號命令代管台灣。
: 美國已故最高法院法官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在他的名
: 著「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書中,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
: 邏輯」。這是對只會咬文嚼字,在概念上邏輯演繹,而不顧經驗事實的「概念法學派」的
: 批判。當然,霍爾姆斯的意思不是說法律的運作可以違反邏輯。他只是強調經驗事實的重
: 要而已。也就是說,法律的運作也要從經驗上、事實面出發,不能只是從抽象的條文概念
: ,作邏輯演繹而已。
多謝傅雲親大大大律師藉機讓大家上了一課。
可惜如前所述,
美佔、聯合國託管等說法的問題就是出在法律論述邏輯而非事實經驗。
所以傅雲欽大大大律師這段是揮空拳。
而且更重要的是,
傅雲欽大大大律師引霍爾姆斯說的這段話更是重重賞了他好幾記正中直拳,
原因請大家看我後面的回應就會知道。
: 為什麼台灣人民同意是關鍵呢?尊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人民自決
: 原則)。違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反過來說,
: 順應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合法。西方法諺說:「同意
: 不生違法」或「同意不生侵害」(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 considered an injury.),就是這個意思。
這也講得沒錯,傅雲欽大大大律師給大家上了很好的一堂課。
: 台灣人民1945年張燈結綵,歡迎祖國接收台灣,對台灣被歸為中國的一省興高采烈。台灣
: 人民長期以來,尤其民主開放以後,不斷以選票選出民意代表去認同「一中憲法」(把台
: 灣列為大中國的台灣地區的憲法)。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管陳水扁於執政時一再強調「不宣
: 佈獨立」。最近選出的總管馬英九認為兩岸非兩國,台灣只是地區,反對台灣獨立,更不
: 在話下。也就是說,台灣人民六十多年來行使人民自決權的結果,不是如一些傳統獨派說
: 的,因所謂「人民的有效自決」而使台灣進化成國家。相反的,歷史事實在在說明台灣人
: 民同意中國外來政權統治台灣,以及台灣在法理上歸為中國的一省。
好了,大家發現沒?
看過我那篇文章的朋友,
有沒有發現傅雲欽大大大律師的說詞跟我文章裡那拿槍逼人吃狗屎的混帳一樣?
講出這樣的話,傅雲欽大大大律師不是為虎作倀是什麼?
是的,臺灣人民 1945 年張燈結綵歡迎祖國接收台灣,
不過他們馬上就後悔了啊,之後有很興高采烈嗎?
根本是淒風苦雨、眼淚往肚裡吞、啞巴吃黃蓮好嗎?
如果真那麼開心的話,如果真這麼欣然接受祖國的話,
那請問228是怎麼發生的,是全體臺灣人都吃了迷幻藥喔?
然後傅雲欽大大大律師說:
  臺灣人民長期以來不斷以選票選出民意代表去認同一中憲法?
事實是什麼?
中華民國政府 1947 年殺了兩萬多臺澎住民,一堆意見領袖跟知識分子被殺光,
先讓臺澎住民的政治智慧至少打對折。
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從 1949 年開始搞戒嚴、白色恐怖,
一邊強推殺人魔跟暗殺特務頭子自己都講得零零落落的北京話,
一邊徵召衰尾臺灣人民去金馬打未盡的國共內戰,
然後不斷洗腦說臺灣是中華民國的省份之一,首都在南京,
大家要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打敗萬惡的共匪解救在水深火熱之中的大陸同胞。
在這個被集體洗腦、敢質疑民族救星就等著收槍決可也朱字文的年代,
選出認同一中憲法的民意代表很奇怪嗎?
在那種黨國一體、
當兵當公務員不入黨等著被整的病態社會裡活了幾十年的情況下,
會選出認同一中憲法、忠黨愛國的民意代表很奇怪嗎?
這種在被謊言洗腦、身家性命遭到脅迫的情況下所表現的民意能算數嗎?
更不要說在過去那黨國一體的年代裡進行的選舉有哪一次真能反映民意?
用停電換票箱的方式選出來的認同一中憲法的民意代表能算數?
然後在那個年代支持台獨、主張住民自決的,
不是死了、被關了,就是被列入黑名單連機場大廳都進不去,
有不同想法的代價是沒命或沒自由、
有不同想法的人的聲音沒機會讓人聽到,
在這種世界生活的臺灣人民選出認同一中憲法的民意代表很奇怪嗎?
這種為了活命而扭曲自我意志反映出來的民意能算數嗎?
然後等到絕大多數臺灣人都被成功洗腦成「主張台獨萬惡不赦」、
我愛中華民國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時候,
民進黨突然因為國民黨分裂而執政了,
但民進黨在這個時間點能喊臺獨嗎?
認同一中憲法的國民黨在國會過半你台獨是喊得出來膩?
到時候預算全給你刪光光還來給你個軍事政變你是要主張台獨的人躲去哪裡?
躲到你傅雲欽大大大律師的豪宅裡嗎?
: 請問一個人認賊作父,開門揖賊,然後又同意這個賊在房內吃喝拉撒、作威作福時,我們
: 能說這個賊非法占領這個人的房屋嗎?再問:那個賊要求這個人把房子的產權給他,那個
: 人就同意照辦了,我們能說房子產權不屬於那個賊嗎?
傅雲欽在這一段一直拿「賊」來講,
彷彿臺灣人民開門放進來的是只會偷點東西的小賊。
但當年進臺灣的是賊嗎?是手上有槍的強盜好嗎?!
姑且不論臺灣人民當初是誤以為中華民國已經取得臺澎主權才會認強盜作父,
但後來也是馬上覺醒,結果呢?
不想認強盜作父的被殺光光,想活命除了認強盜作父別無他法。
然後傅雲欽大大大律師說臺灣人民同意這個人在房內吃喝拉撒、作威作福?
強盜拿槍指著你在你房內吃喝拉撒、作威作福你敢不同意嗎?
這種脅迫下的同意能算數嗎?
我們在這個時候能說這個強盜非法佔領這個人的房屋嗎?
當然可以!
這個強盜要求這個人把房子產權給他,那人就同意照辦了,
我們能說房子產權不屬於那個強盜嗎?
當然可以!
: 因此,在探討台灣的領土主權的歸屬時,我們不能忽視六十多年來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占領
: 並擁有台灣的事實。我們甚至要重視這個事實,並認為這是論及台灣領土主權歸屬的關鍵
: 所在。不此之為,僅在一些歷史文件上咬文嚼字是沒有意義的。
回覆這段時我打算用傅雲欽大大大律師的手打爛他的賤嘴。
先請大家回憶一下傅雲欽大大大律師前面用霍爾姆斯的名言為依據講出的大道理:
 「法律的運作也要從經驗上、事實面出發,
          不能只是從抽象的條文概念作邏輯演繹而已。」
我們看到他以「『同意不生違法』或『同意不生侵害』」這個法諺來說因為臺灣人民
一直選出同意一中憲法的民代,所以已經同意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一部份。
但正如我上面所講述的諸多事實所顯示的,
傅雲欽大大大律師口中所說的臺灣人民的「同意」根本是在被脅迫、
欺騙、洗腦之下所做出的同意,根本不是理性選擇,
根本不是臺灣人民真正的想法。
簡單地說,
傅雲欽大大大律師從台灣人民多次選出支持一中憲法的民意代表來說臺灣人民
支持一中憲法的中華民國,但實際上他根本沒看到真正的事實面是什麼就在
運用「同意不生違法」這樣的法諺。
傅雲欽這樣的論述證明他看不清楚事實,
而且連同理台灣人民過往遭遇的人生經驗也是付之闕如。
霍爾姆斯如果地下有知,
知道傅雲欽大大大律師這樣子用他的名言來把臺灣跟中華民國綁在一起,
不從墳墓裡爬出來用枴杖打碎他敲鍵盤的賤手才怪。
最後,我必須要說我高度懷疑傅雲欽大大大律師的律師資格根本是假的,
打這頭銜出來根本只是想利用專業地位來勒索信任。
因為若要運用所謂「同意不生違法」、「同意不生侵害」的概念,
前提是造成侵害的人沒有行使詐術、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的方式逼人同意。
就以他舉的引賊入室的例子來說,賊之所以能入室是因為賊使用了詐術,
讓被害人以為賊是正人君子好棒棒,所以才會放賊進屋裡來。
而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讓賊進屋的「同意」並不是真的「同意」,
因為如果被害人知道是賊的話,根本不可能讓賊進門。
所以這時根本不能產生讓賊的惡行不違法、侵害不算數的效果。
就以中華民國刑法上的詐欺罪來說,
要成立詐欺罪有三個條件,第一個是犯罪者行使詐術,
第二個是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第三個是被害人因此受到損害。
如果依照傅雲欽大大大律師的說法,只要被害人曾經表示同意,
不管被害人是不是因為受騙而同意,加害人造成的損害就不算數的話,
那還有人會犯詐欺罪嗎?
再來是強盜罪。要成立強盜罪基本上有三個條件,第一個是加害人對被害人
使用暴力、脅迫的方式,第二個是這種暴力脅迫強到讓被害人無法抗拒,
第三個是被害人因此受有損害(被害人自己交出來或是強盜動手拿)。
如果依照傅雲欽大大大律師的說法,只要被害人同意加害人予取予求,就不違法、
損害就不算數,就算是被逼得同意也是一樣。那還會有人犯強盜罪嗎?
強盜罪的特色就是被害人無法抗拒,只能被逼得表示同意或沉默。
你看,就連中華民國的刑法都會判使用詐術讓被害人同意的罪犯詐欺罪了,
都會判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讓被害人同意被予取予的罪犯強盜罪了,
傅雲欽大大大律師還說同意讓賊入室、予取予求的話賊的惡行不違法、侵害不算數。
其次,如果我們不看刑法,改看中華民國民法,其中第92條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這個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你是因為被騙或被脅迫而同意讓賊進門的話,
你可以說之前的同意不算數,接著要這個賊滾出去。
你看,就連中華民國的民法都說如果你是因為被騙或被脅迫而表示同意的話,
可以說那個同意不算數,
結果傅雲欽大大大律師說你同意讓賊入室予取予求的話就要乖乖承擔損失。
我從他這篇文章的論述中,看不到他對事實的探究,
只看到他輕易被表象所囿,然後不求甚解地引個西方法諺出來當神主牌。
看到別人選了幾次狗屎料理法,
卻對那人背後拿著槍的強盜視而不見,
然後說那人因為六十年來一再選擇狗屎料理法,
所以那人必須承認他愛吃狗屎的傢伙,
除了「強盜的共犯」外還能是什麼?
傅雲欽大大大律師真是律師?還是掛著律師頭銜欺世盜名的法盲?
像他這種水準的人寫出來的東西還能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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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
作者: fifi0828 (fifi)   2014-06-10 13:31:00
大推
作者: yichinabby   2014-06-10 16:47:00
大推 讚
作者: unreal29 (the scientist)   2014-06-10 20:10:00
....太強了QAQAQAQ
作者: vvaa2 (密碼好難記)   2014-06-10 22:55:00
作者: ken101197   2014-06-11 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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