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 你忽略了「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這段話。
: : (以擁有主權之日本國民之總體意志為基礎)
: : 這句話確立了日本國是一個以國民主權為基礎的國家。
: : 在日本國憲法是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憲而來的情況下,
: : 即使日本國的主權在過去由天皇所有,
: : 也已經從修憲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從天皇移轉到國民。
: 主要解說用意是舊金山和約,同樣需要日本國(日本政府)與日本天皇(主權)
: 簽名。而非只需「日本國」簽字,不過找不到舊金山和約的簽名實證。
這個論點不完全正確,
http://ppt.cc/PQ7P
http://ppt.cc/jpxu
日本天皇有認同舊金山和平條約,
你會認為這樣應該是還沒看到這份文件才會這樣說,
我個人認為SFPT 1b就講清楚日本人是包括台灣人,
也就是臣民就是國民,沒有區別,
日本對台灣有剩餘主權是因為沒有決定收受對象所致,
照國際法佔領必須恢復原狀,
既然該領土沒有合法過戶給誰,
就應該還給原來的主人.
: : 原來是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書啊。
: : 這位 Emer de Vaffel 是何許人也?
: : 他是 18 世紀瑞士哲學家,最知名的作品剛好就是:
: 很多理論都是從哲學家出來的。
: : chejrk 口中的「萬國公法」根本連法律都不是,
: : 只不過是一個瑞士哲學家寫的書的翻譯名稱。
: : 不信?
: : chejrk 列出的法條竟然剛好全部都是這本書的節次標題耶!
: : Section 是可以翻譯成「條」沒錯啦,如果出現在真的法律裡的話。
: : 但如果是出現在書裡,可以麻煩就統一翻譯成「節」嗎?
: : 拿著一本兩百多年前出版的書,
: : 然後說裡面寫的內容是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的萬國公法......
: : 相信林志昇說詞的,現在醒了沒?
: 請把你的論述提出來吧。個人很樂意欣賞與研究是否合乎法理。
: 至於林志昇說得有沒有理?大家自然會去找資料求證。
: : 噢,對了,最後補充一下......
: : 除了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外,
: : 美國國際法學家 Henry Wheaton 的著作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 在翻譯成中譯本時,譯名就叫做萬國公法。
: 林志昇講的是這個:介紹「萬國公法」給本土台灣人
: The「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初步)」自一八三六年出版後,立刻被西
: 方列強奉為「世界觀的聖經」。中國大清帝國在一八六四年,日本帝國明治政府則在一八
: 六五年引進該書,甚至將該書定名為:「萬國公法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jie-shao-wan-guo-gong-fa-gei
: 請證明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實證。
: 1787年9月17日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 Pennsylvania)主持美國憲法會議(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通過後,1788年6
: 月21日核准之美國憲法條文中 Article 1 Section 8,明文承認「萬國公法(the Law of
: Nations)」
: 個人提出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LAW OF NATIONS」書
: 不認同,請提出相反例子佐證。不然美國憲法中的「LAW OF NATIONS」源自哪裡?
: 同理
: 從「殖民地」升格為「領土」的法源依據在哪?
慣例就有,
美國的合併領土與未合併領土(殖民地)區別就是.
: 以前北海道,也不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
: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於1836年出版,時間點對不起來。
國際法沒有確切的時間點,
更早之前你可以追溯到羅馬時期,
但對佔領有越來越具體的概念是從拿破崙戰爭後期,
而更明文規定時期是在1907年海牙公約.
林志昇講的論述大致上都對,
但後來有很多細節必須修正,
這是我後來看到一些資料所得到的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