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 主要解說用意是舊金山和約,同樣需要日本國(日本政府)與日本天皇(主權)
: 簽名。而非只需「日本國」簽字,不過找不到舊金山和約的簽名實證。
日本國憲法在 1947 年 5 月 3 日施行,
國家主權由天皇移至全體國民,條約締約權在內閣,條約承認權在國會,
所以舊金山和約由內閣總理吉田茂簽署並經國會承認就行了,
日本天皇依憲法是要在外交文書上用印,這是行禮如儀。 :P
: 很多理論都是從哲學家出來的。
所以萬國公法是理論還是效力比條約還強的法律?
: 請把你的論述提出來吧。個人很樂意欣賞與研究是否合乎法理。
: 至於林志昇說得有沒有理?大家自然會去找資料求證。
: 林志昇講的是這個:介紹「萬國公法」給本土台灣人
: The「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初步)」自一八三六年出版後,立刻被西
: 方列強奉為「世界觀的聖經」。中國大清帝國在一八六四年,日本帝國明治政府則在一八
: 六五年引進該書,甚至將該書定名為:「萬國公法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jie-shao-wan-guo-gong-fa-gei
我第一次看過有把中文的譯名自己翻成英文後,回去取代原英文名稱的。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在翻譯後被定名為「萬國公法」。
但也只是書名而已,這本書的內容並不因此就成為具拘束力的法律。
而 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則是林志昇自己給他的英譯。
: 請證明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實證。
: 1787年9月17日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 Pennsylvania)主持美國憲法會議(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通過後,1788年6
: 月21日核准之美國憲法條文中 Article 1 Section 8,明文承認「萬國公法(the Law of
: Nations)」
人家原文裡使用的明明是小寫,不要偷渡為代表專有名詞的大寫!
另外,如果維基百科的資訊真實的話: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he_Law_of_Nations
1.美國總統華盛頓有本欠了兩百多年沒還的書就是 Emer de Vattel 這本書。
2.富蘭克林則說:
在建立新國家的時候常參考 the Law of Nations 這本書。
他也說:
很多現任國會議員手中都有這本書。
所以,我們可以合理推論,美國憲法之所以會出現 the law of nations,
是因為美國的國父們之中有不少人看過 Emer de Vattel 寫的這本書,
然後他們「參考」了書裡面的內容,產生了國際法規則的概念。
但就算在當時,這本書的內容也只是參考,
只是提出法學論述時的參考(也就是種學說),
並不是什麼真正具有法律上拘束力或非遵循不可的東西。
而既然林志昇在這篇文章裡:
http://tw01.org/profiles/blogs/yi-zhao-guo-ji-fa-gai-zao-tai
截圖:http://ppt.cc/aRa2
把美國憲法中的 the law of nations 也稱作是萬國公法,
則這裡的萬國公法應該是指美國國父們口中的 the law of nations,
也就是他們從 Vattel 這本書裡擷取出來的概念。
所以,綜合上面的資料:
林志昇的「萬國公法」論述發展可能是這樣的:
1.林志昇先看過 Emer de Vattel 的 The Law of Nations 這本書,
覺得這哲學家講的東西超讚。
2.林志昇看到美國憲法中出現 "the law of nations",
覺得可以玩文字遊戲,拿美國當背書。
3.林志昇發現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這本國際法巨作
的中譯名稱叫「萬國公法」。
4.林志昇自己將「萬國公法」再英譯為 "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5.林志昇在寫文章時偷偷把自創的「萬國公法」英譯名的 public 省略,
變成 "the law of nations",
然後用這個刻意操作的英譯名稱去連結美國憲法增加說服力。
於是,連結就出來了: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 衍生出美國憲法 the law of nations
↑
│
Wheaton: │省略 public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 │
└→中譯「萬國公法」→ 林志昇自譯 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 個人提出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LAW OF NATIONS」書
至於你說 Emer de Vattel 是你個人提出來的..... 我其實還蠻懷疑的啦。
首先,
如果不是看過林志昇的東西,你怎麼會將 The Law of Nations 稱為萬國公法?
查萬國公法,你會看到 Wheaton 的書跟林志昇的論述。
查 the law of nations 你會看到 Vattel 的書跟林志昇的論述。
用萬國公法跟 the law of nations 當關鍵字查你只會查到林志昇的東西。
所以之間的關聯是: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 林志昇 - 萬國公法
你要跟我說 Vattel 是你個人提出來的?跟林志昇(台灣民政府)無關?
其次,
如果 Vattel 這本書真是你個人提出來的,就表示你知道這是一本書。
那你怎麼會不知道這裡面的 Section 指的是書的節次標題而非法條條號?
還是說你想告訴大家:
「把文章節次謊稱為法條條號好讓大家相信真有部法典叫萬國公法的人其實是你」?
再者(截圖:http://ppt.cc/m7Tg)
如果這本書真是你自己找來的參考資料,
為什麼你在引用內容的時候,用語會有「節」跟「條」的差別?
在 Vattel 這本書裡,
不管是你提到的 210 殖民地、65 主權不可分割還是 69 主權不可剝奪,
都是使用代表文章節次或法律條號的記號 §。
如果是一個理解能力正常的人,
怎麼會在打出「第210節 殖民地之條件」之後,
過了兩行,看著同樣的 §記號卻打出「第65條」、「第69條」這樣的東西?
因此,最合理的推斷就是:
1.你是從不知道藏在哪裡的教材中複製貼上這些內容。
2.你是將從不知道哪裡拿到的書面教材上的內容直接打上來。
我是建議你不要自己出來坦啦。
: 不認同,請提出相反例子佐證。不然美國憲法中的「LAW OF NATIONS」源自哪裡?
這問題富蘭克林已經回答了喔,看來 Vattel 這本書給他們不少啟發哩。
: 同理
: 從「殖民地」升格為「領土」的法源依據在哪?
你在這裡問「從殖民地升格為領土」的法源依據其實很奇怪。
這麼說好了,所謂的「領土」,
在現代國際法中「主權」概念出現以前,
領土就是指統治者「實際管領的土地」,可以理解為勢力範圍。
而在「主權」概念出現後,
領土的意義就成為國家可以行使主權的土地範圍。
因此,究竟臺澎甚麼時候成為日本領土呢?
其實當大清國在 1895 年將臺澎主權移交給日本的時候,
臺澎就成為日本的領土了。
那為什麼說臺澎是日本的殖民地呢?
臺澎可以又是領土又是殖民地嗎?
當然可以。
殖民地 (colony) 跟領土 (territory) 並不是互斥的概念。
是否是「領土」,
取決於主權的有無。
是否是「殖民地」,
則取決於統治者的經營目的與方式,
特別是對待當地住民的方式及賦予當地住民的法律地位。
如果統治者對一塊土地的經營、利用方式是掠奪式的,
一副資源搜刮完了就要走,沒打算長久經營的樣子,
或不以對待國民時該有的方式來對待該土地的住民,
那麼那塊土地對統治者而言,就是塊殖民地。
所以,在日治時期的臺澎是不是日本領土呢?
當然是,從臺澎主權在 1895 年移轉到日本那天開始就是。
那在日治時期的臺澎是不是殖民地呢?
在明治憲法施行於臺澎並開始將臺澎住民當成國民看待以前,
臺澎無疑是日本的殖民地。
所以,
其實沒有「殖民地升格為領土」的問題,
有的是「什麼時候把領土上的人當成國民看待」的問題。
當統治者不把某塊領土上的人民當國民對待的時候,
那塊領土就是殖民地。
但臺澎在明治憲法施行後就真的不再是殖民地了嗎?
從明治憲法施行的時間點及其動機來看,
明治憲法施行於臺澎雖然使臺澎住民變成日本國民,
但這個動作實際上只是要把臺澎住民變成沒理由拒絕服兵役的日本臣民罷了。
所以,說穿了,日本還是把臺澎當成殖民地。
只是這次要的不只是勞力跟資源,還要你的命。
第 20 条日本臣民ハ法律ノ定ムル所ニ従ヒ兵役ノ義務ヲ有ス
日本臣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
: 以前北海道,也不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
上文已說明,茲不贅述。
: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於1836年出版,時間點對不起來。
噗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