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mshan (仲軒)》之銘言:
: 另外,許多人長年不關心公共事務,陪審團制度也可能是契機。藉由法庭上的攻防,讓這
: 些參與的陪審團有機會了解這些訴訟所面臨到的問題與困境,會比只透過報章雜誌和電視
: 媒體來傳播訊息還要深刻也更加正確,進而讓台灣的公民成為真正的公民,這不正是我們
: 長年以來一直在追求的?
前文跟新聞恕刪
但因為您這一段我極端贊同,所以留下
先讓你知道一下我的觀念,這樣會比較好討論
剛剛推文中太過激動,很抱歉~ <(_ _)>
首先,
不論是司法院在推的觀審或者之後在推的參審
或者吳教授在推的陪審
其實..........都是一樣的東西
差別只是在於人民參與決定的程度與項目的差別
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家在施行的參審制
其制度設計跟理論依據都是來自英美的陪審制
所以對我來說,根本只是本質上完全相同的東西
能不能量刑與定罪只是非常枝微末節的事項
因為,要改成這種制度,都需要加強法官指揮訴訟的能力
甚至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整體理論修正
尤其是爭點整理
光就這點上,我就會認為這三個制度是相同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推文中會用「參審(陪審)」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