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窒礙難行的是心態-四論新通訊保障及監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7-20 15:52:09
本文出處
風傳媒
http://tinyurl.com/kg6n6y2
本文內容
錢建榮觀點:窒礙難行的是心態-四論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錢建榮 2014年07月19日 11:11
這是我第四度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了。這部新法被主管機關法務部違憲違法硬凹到公
布後五個月才生效,已經讓人瞠目結舌,不知所以。今年六月底終於施行,檢警與部分媒
體社論就聯手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危言聳聽、恫嚇民眾,說新法窒礙難行。其目的就
是想博取良善老百姓同情,試圖在立院第二次臨時會修法拿掉這些對於檢警機關的限制。
配合主政者的媒體,批評新法限於重罪才能調取通聯,導致輕罪不能調取通聯紀錄影響破
案,許多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的例如失蹤、詐欺、竊盜案件,破案機會渺茫,嚴重損及治
安及民眾權益;又說監聽以「一人一罪一案為限」的規定不合情理,忽略集團犯罪,官商
勾結多造涉案型態,對犯罪者極盡保護,對執法人員卻百般刁難;最後再指責法官,說法
官會怠忽處理,並先後舉了台中警方聲請監聽殺人兇嫌被多次駁回,導致延誤偵破時機,
以及台南老人家厭世出走,法官對於調取通聯聲請不理不睬的實例。
首先,媒體所舉台中、台南兩例實情如何不得而知,但是若真有證據證明某人涉殺人罪嫌
,還要監聽甚麼證據?莫非又是自白迷思。須知,警察以「釣魚式監聽」的方式蒐證時有
所聞,這種不論是否相關者一網打盡的監聽,才是最為人詬病之處,台中的個案難道不是
只想碰運氣聽看看的聲請?如此沒有關聯性甚至欠缺必要性的聲請,法官當然要駁回。而
台南的個案更是離譜,據我瞭解,警察根本沒找上法院,推給法院顯然是警察對家屬的卸
責之詞,甚至不排除想刻意誤導民眾仇視新通保法的陰謀。
其實此類事件也根本不必經法院許可調取通聯,因為明顯非涉及刑案的找尋失蹤人口或防
止自殺等緊急事件,除家人自己就可以向電信業者申請通聯外,各機關依據電信法的授權
,以及警察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其他機關基於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
)的「即時強制」規定,對於此類「制止或排除緊急危害」的行為,都可以不經法官,逕
為調取通聯的必要措施。硬凹新通保法來陪葬,絕對是危言聳聽。
此外,新通保法可沒有說監聽以一人一罪一案「為限」,而是要求以「一人一罪一案」為
單位來聲請核發監聽票,以利法院管制。多人犯多罪的集團犯罪就只是監聽票多了些,甚
麼時候不准對同一位被告的第二個犯罪監聽?媒體社論刻意以簡略的文字誤導民眾,實非
可取。須知,新法只是在落實最高法院很早就依舊法要求的「監察對象特定原則」,以「
被告」為監聽的單位,不要以「案件」為單位,否則製造檢察官利用案件的複雜及隱晦性
,隱藏不論是被告、證人或甚至是被害人,均列為監聽的對象,造成法官難以釐清判斷各
監聽對象間的糾葛關係,而只能一再准以監聽,導致漫無標準與邊際的監聽浮濫現狀,亦
即所謂「一案核到飽」的情形。尤其以「他字案」行偵查之實,形成檢察官「庫存」被告
,難免讓人懷疑檢察官等有需要時才「拿出來」,隨時轉成被告偵辦的政治動機的疑慮。
特偵組的「特他61號」案件就是從黑道大哥、警政首長、司法人員,到立委、國會議長,
管他是加害人或被害人,全都包山包海放進一個案號裏的實例,他的違法濫權及為政治所
利用,不是已經昭昭可見了嗎?
最後,立法者以「重罪原則」作為限制監聽強制處分權的意義,就是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
,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秘密通訊隱私權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
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大法官
釋字六0三號解釋),衡量其侵害不可回復性,不能允許所有犯罪都能以這種偵查手段調
查。通聯紀錄是監聽通話內容的附屬或前置處分,更是國家藉此掌握人民行動自由、侵害
資訊自主的監控作為。所謂的輕罪保護的法益,相較此等隱私權的侵害,只能退讓。先不
談被害人可以調取自己的通聯,偵辦竊盜、詐欺犯罪,本來就有搜索、扣押等其他強制處
分或手段可用。令人納悶的是,通聯證據在此類案件的偵審實務究竟能發揮多少功能?沒
辦法調通聯就破不了案?這種恫嚇,徒然斲傷檢警自己的公信力,實在沒有必要。
為此,法務部七月十八日還特別發新聞稿表示:「行政權只要需要,就可調取通聯記錄,
不受任何限制。反而是為維護治安,懲治犯罪的偵查權卻處處受限,豈不輕重顛倒?」。
我們要嚴正指出的,行政權調取通聯紀錄也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的限制,仍需有其他法令為據。而所謂犯罪偵查的處處受限,不過就是基於「法官保留」
的要求。正因為監聽此類強制處分權對於人民基本權侵害甚烈,若非特偵組違法濫權,人
民還不知道國家假偵查犯罪行政治鬥爭如此昭然若揭。至於所謂輕重顛倒,並非對於偵查
行為過嚴,而是對於行政機關的其他行為限制過寬,這當然是要一併檢討之處。
備註
法務部的意思是行政權過去監聽浮濫、完全沒有受到限制的意思嗎XD
看來接下來要修什麼法,方向很明確了....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4-07-20 16:09:00
好文 鞭辟入里分析精闢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7-20 16:33:00
講的清楚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07-20 22:16:00
推 終於看懂把戲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