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攤販】何謂「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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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頌竹
台灣守護家庭聯盟於上周報導了一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反多元家庭、捍衛傳統家庭價
值的新聞,由於原報導有諸多疑點,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多為批評和指正錯誤),使護家
盟將文章大肆修改了一番以澄清各界的質疑。該文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決議的政治詮釋
固然值得討論,卻不是本文的重點。本文要指正的是護家盟在該文中犯下的基礎錯誤,而
且這個錯誤似乎從一開始就是護家盟的根本主張之一。
同性婚姻的權利是不是普世價值?
根據該文編輯(或自稱「小編」的作者)於文末簡評中的第一點主張:「『人權』必須具
備『普世性』。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決議結果可知,同性婚姻並非普世人權,同性婚姻
在國際上仍不具普世人權地位。」似乎意味著既然不是所有國家都承認同性婚姻的權利,
那就不滿足「普世性」的要求。
事實上,在更早一篇〈反對同性婚姻〉中舉的四大理由的第四項即是「同性婚姻不是普世
承認的基本人權」,護家盟認為,「支持同性婚姻者經常宣稱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其實
「與事實不符」,因為「在歐洲48個國家之中,有8個歐盟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另外,
少部份國家承認其結合享有某種形式的登記關係。大部份的歐洲國家,則完全不承認同性
伴侶的法律地位。」
從這兩篇文章中談「普世價值」的方式,從護家盟反對「同性婚姻權利是普世人權」的方
式,都不難看出台灣守護家庭聯盟其實認為,所謂「普世價值」就是「被所有人(或至少
多數人)承認或同意的價值」。因此才會認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有(相對多數)國家反
對同性婚姻納入家庭概念、或者大部份國家都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等「事實」,足
以否定「同性婚姻權是普世價值」的宣稱或主張。
應然與實然
在談普世價值或人權的普世性以前,我們或許該先討論一下「人權」或「價值」究竟是什
麼東西。所謂「人權」或「價值」有別於「事實」,是應然而非實然的概念。當我們主張
某種「價值」或「人權」時,我們是在表達事實應該如何,而非事實是如何。
這麼說可能太抽象,以下我將用具體的例子來說明:當我主張「健康」對你而言是有價值
的,我的意思是「你應該關心、重視自己的健康。」你事實上有可能關心、重視自己的健
康,也有可能不關心、不重視自己的健康,但那都和我的宣稱是對還是錯沒有關係。你是
否關心自己的健康,與你是否應該關心自己的健康是兩回事,判斷這兩類宣稱是否為真的
方式不同。
若要判斷「你關心自己的健康」是否為真,我只要看看你事實上是不是關心自己的健康就
夠了,如果你關心,則該宣稱為真,如果你不關心,則它為假。但相對地,若要判斷「你
應該關心自己的健康」是否為真,知道你是否事實上關心自己的健康沒有用,因為有可能
你一點都不關心自己的健康,但其實健康對你而言非常重要,所以你應該關心它;也有可
能你非常關心自己的健康,但其實健康對你而言其實一點也不重要,所以你不必關心健康
。
因此,要判斷像價值或權利這樣的應然宣稱,觀察一個人事實上是否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
沒有用,真正該觀察的是那個價值或權利是否對一個人重要,要觀察的是一個人有沒有好
理由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如果有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的好理由,即使他事實上不重視它
,他也應該要重視它;如果沒有,即使他事實上相當重視它,他也可以隨時放棄對它的重
視。
何謂「普世價值」?
從上一節對應然和實然的區分,我們可以發現,所謂「普世價值」或「普世人權」,並不
是基於所有人或很多人事實上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它才具有「普世性」;而是基於所有
人都應該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它才具有「普世性」。 我們該問的是,無論事實上有多
少人或多少國家重視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究竟是不是對所有人或所有國家而言,都有好
理由重視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 如果不是,即使所有人或所有國家都承認同性伴侶結婚
的重要性,那也不是一個普世價值,而只是剛好所有人都很重視而已;如果是的話,即使
所有人或所有國家都不承認同性伴侶結婚之權利的重要性,它也是一個普世價值,所有人
和所有國家都應該重視它,否則便是在價值觀或人權觀上有錯誤的認知。
因此,當護家盟以「不是所有國家支持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或「多數國家都不承認同性
伴侶結婚的權利」來否定「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有普世性,其實是單純地混淆了應然與
實然的差異,誤用判斷實然現象的判準來決定一個應然判斷是否正確。應然、實然的區分
固然基礎,但也相當重要,一但掌握這個區分,我們就不至於被他人混淆的說法給誤導!
心得:
除了原文中的內容以外,在朱家安的FB轉錄貼文中;
也有一些網友對這件事提出了很有意思的看法,大家可以去看。
https://www.facebook.com/krisnight/posts/707229045992991
例子:
這個概念體現了中文翻譯的基本問題,because what is universal (所謂的普世) may
not be "widely regarded as true" (廣為接受)。換句話說,普世其實是個理念或理型
(idea)上的用詞,與經驗建構的現象世界未必有關,更不一定普遍為人相信或接受(請
想想柏拉圖的洞穴)。嚴格說來,是個誤譯,只是日積月累下來,成為習慣罷了。
我覺得is/ought的區分是層次上的,它應該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某個價值有普世性。當然
就像文章所暗示的,這個區分不應該被忽略,因為它指出了,並不是所有人都這麼做的時
候,那件事就是對的
應該這樣講吧,"普世價值"與"普遍為人接受"是不同的概念,舉例來說,我記得在李茂生
教授的fb上曾看過:歐美地區也有主流民意(好像6.7成吧)認為應該恢復死刑,但是死刑的
正當性就會因為主流民意而存在嗎?未必吧?
普遍為人接受與正義之間,是有區隔性的。
我覺得許多中文使用者是把「普世」當成「被廣為接受」或「客觀」,或者「因為被廣為
接受,所以客觀」來使用。這些用法的同時存在確實帶來歧義問題,但我並不覺得在這些
用法下,我們需要先了解柏拉圖的理型論,才能了解「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