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交通部101/11/27 針對南鐵地下化回覆全文

作者: kutkin ( )   2014-08-26 05:54:07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感謝 olctw 花時間提供這資訊。
:     關於施工技術部分,這份文件裡的內容我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在施工技術
:   方面,台南鐵路地下化選擇明挖覆蓋工法而非潛盾工法我沒有甚麼意見。
:     畢竟,既然在施工的同時原有鐵路仍必須維持正常運作,則鐵路的安全運
:   行自然是選擇工法時最優先要顧及的項目。
:   
:     不過,我對於文中以鐵路法第七條為依據,說「無論採用工法為何,仍必
:   須徵收土地已進行施工」,個人不表贊同。
:     原因在於鐵路法在這裡的用語是「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 在法律用語上,「得」表達的意思是:可以。
: 但 可以≠必須
: 可以≠只能
: 可以≠應該
: 在法律上,如果要表達必須、只能、應該,會使用應這個字。
: 所以,鐵路法第九條翻成白話文的意思是:
:      「鐵路需用土地,可以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   而不是
:  「鐵路需用土地,必須、只能、應該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 所以,台南鐵路地下化可以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所需用地。
:   但也可以不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改以徵用或其他方式進行。
:    換句話說,就算依鐵路法的規定,也不是像交通部在這份公文中所表達
:   的那樣「除了徵收之別無他法」。鐵路法只說你可以徵收,並沒說你必須、
:   只能、應該要徵收!而且鐵路法根本沒禁止你運用徵用或其他方法啊!
: 政府究竟是憑甚麼排除徵收以外的方法呢?
: 最後我要說的是,我對於台南鐵路地下化這個議題並沒有深入研究,對於
:   要採行何種工法也沒有特定立場,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安全第一」。
:     而在到底能不能為了鐵路地下化徵收土地這個問題上,我認為如果除了徵
:   收土地之外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方法,那就在給予適當補償後徵收。但如果除了
:   徵收之外還有其他方法,那就應該盡可能避免徵收,因為徵收會永久剝奪人民
:   的財產權。徵收只能是最後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
: Anyway,會回這篇,純粹是看到交通部在解釋鐵路法第七條時欺負不懂法
:   律的人,所以覺得很不爽而已。
徵收當然不是惟一手段,只是對交通部/鐵工局來說這樣最省事。
反正徵收引起的反彈,就丟給地方政府去坦。
洞挖好了,為什麼地方政府會跳呢?
多半也是地方政府想藉此摸蛤兼洗褲 順便開一條馬路
畢竟土地徵收不易,就是因為現在各地民意高漲
所以才把腦筋動到長年為鐵路所擾的鐵路邊地
畢竟從這邊下手容易多了,而且又能一次拿到筆直的道路。
當然,居民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們當然也知道地方首長的算盤,能喊多少就喊多少。
前例就是朱立倫當時在桃園的60米園林大道
當時台鐵說要高架化,桃園縣府就想夾帶60米園林大道
也就是藉著鐵路高架化的名義,順帶徵收兩側土地 開闢一條60米的園林大道
縣府就拿高架來綁架園林大道,讓旁人以為高架化之所以延宕是因為居民抗爭。
當然對手陣營也不甘示弱,放出了煙幕彈,提出了地下化取代高架化的議題。
當時的許多人就真的相信縣府說帖,認為60米大道是必要的,未考量60米大道必要性。
鐵工局立場呢 泡茶看戲,你們徵收好再來叫我。
這個事情,就一直拖,拖到了朱立倫入閣當副院長,代理縣長當然也無作為。
直到吳志揚放棄60米園林大道,事情才有了進展。
就是回到台鐵的25米道路規劃,也間接證明了,
60米園林大道是地方首長為了自己的政績用鐵路高架化來綁架的產物。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483193
〈北部〉桃園》鐵路高架化 明年開工 民國106年通車
至於台鐵沿線的園林大道計畫回歸原點,縣府城鄉發展局長吳啟明解釋,
台鐵只規劃廿五米道路,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前縣長朱立倫時代規劃的
六十米園林大道則是區段徵收。
我這邊要講的就是,在這種例子上,交通部或是鐵工局。
他們就只會躲在背後,反正洞挖好了,你地方政府要跳不跳隨你。
想要做,你就是要去擋子彈,不做拉倒,預算收回來。
就算你跳了這個洞,搬出交通部或鐵工局,怎麼喊他們也不會出來幫你擋子彈。
徵收只是鐵工局的立場比較好做事,
就算徵用之後土地"無法再建築"那應該也是居民的選擇,旁人無法置喙
但鐵工局可從來沒有讓居民有選擇"徵用"機會,自然會落人口實。
鐵工局要立體化,市府要道路,那就只好一起背書了,不過挨子彈的是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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