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從核四議題應該公投談民主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4-08-27 19:01:47
 核四議題應該公投決定
如果說直接民主和代議政治各有利弊,必須相輔相成。那麼在代議政治為主的體制中,
我們必須有個準則分出哪些議題需要公民投票。
雖然說公民投票是實行直接民主最佳的方式,但不可否認的,進行公民投票會需要付出
比代議政治更高的社會成本過高,此認定就要視「公投」對國家發展的價值而定。
(江宜樺,2003,公民投票座談會:公民投票的民主意義,《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17
期,頁188-189)
依據學者的研究,在以下幾種情況發生時,人民才需要透過真正的人民主權來處理爭議
或重大的問題:(彭堅汶,2000:公民投票與台灣地區的憲政發展:頁23)
(一)當政府或民意立法機關不被信任或失去政治正當性(political legitimacy)的時候

(二)當政府或民意立法機關不願或不敢負責的時候;
(三)是當政府或民意立法機關自認為沒有能力解決問題的時候;
(四)當議題重要到只有人民親自解決才有正當性之時。
我們回過頭來檢視,核四議題不但對於國家發展有重大價值,
在現今政治環境下也同時滿足上述的情況。
因此,我認為政府應該要提出替代方案,在充分告知電價、污染等衍伸問題後,
進行公開辯論,讓全體人民去決定核四存廢與否的問題,並共同承擔責任。
 公民投票法需要修改
如前所述,如果你同意核四議題有公民投票的必要。
在二十世紀中葉以後,公民投票幾乎已成為各國落實「國民主權」與「直接民主」的指
標。公投的次數,更是相當頻繁,依據學者統計,1900年前至1993年,國際間公投的次
數就高達799次,其中單單瑞士就舉行414次(51.8%)。同時如果比較第一世界與第三世
界國家每年平均公投次數,由學者統計發現,前者遠多於後者,例如1980-1986年,第
一世界是12.5次,第三世界則只是其三分之一左右的4.3次(彭堅汶,1990,公民投票
與臺灣地區的憲政發展,《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8卷第1期,頁2)
我們可以看出,公民投票已經成為各國政府與人民主動解決重大爭議事件或政治危機的
工具(黃偉峰,從公民投票經驗之比較研究檢證其基本假設—美英法瑞義為例,《選舉
研究》第5卷第1期,1998,頁1-35)。
反觀台灣,自1990至2002年間,已舉行過15次的地方性公投,但由於當時無法源依據,
多數均被主管機關以此為由下不採納結果(葉俊榮,1999,公民投票在台灣的實踐,收
錄於陳隆志:公民投票與台灣前途:頁128,129)。而在公投法實行後,2003年至2014
年間,包含全國性公投在內,台灣只舉行過9次公民投票。並且投票率遠遠不及公投法
制定前。
雖然公民投票只是民主的其中一項指標,但為何台灣在公民投票法制化之後,「公投」
作為民主工具的功能反而不常被使用,特別是如今政府不被信任的時候,重大議題仍然
沒有辦法使用「公投」決定,這樣的制度是應該被檢討的。看如何修法才能讓工具回歸
它執行「直接民主」的功能,而不是大多時候都成為擺飾。
 為什麼論述民主價值
為了實現民主的參與價值並防範代議政治所帶來的政黨綁架民意、官僚組織膨脹兩大缺
失,現代民主國家大部分皆有公民投票的制度設計。或許在未來的某一天,會有更能夠
實現普世價值的政治體制出現。但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均以代議政治為主,並結合直接
民主、保障直接民權作為防範代議政治流弊之用。
然而,我個人的看法。民主-主權在民-人民擁有參政權的概念,是我們之所以能在公
共議題版討論議題、評論政策、公民參與的基礎,也應該是希望能有共識的追求。
如果我們無法肯定人民擁有直接影響國家政策的權力,直接民主不存在,那這個版基本
上可以跟直接廢了,因為不管論述再多、行動再多次,都沒有辦法改變這個國家,自然
也沒有存在的意義。
這時候辯贏辯輸核四的好與壞也沒有意義,因為最終都是政黨或者執政者說了算。
沒有民主卻討論公共議題,彷彿與太監討論做愛。
太監說:你看做愛累不說,有弟弟還會得性病,好險我沒有。
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比起來,能打砲是很驕傲的事。
如果我們反倒甩著老二說要自切,這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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