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KER4936 (新泉鴆染)》之銘言:
: 抱歉借這篇文章問一下
: 修過的食安法有哪一條提到十年不准上架
: 哪一條提到檢舉人可以分到高達罰金50%了嗎?
: 還是地方首長有這種權限可以處理這種事情
: 分不到50% 剩下的誰出?
: 法規都沒有 台北市政府下令不准上架?
: 還請專業人士解惑一下
竟然讓我去特地找了連勝文的廣告。我想解釋幾點:
一、行政罰叫做罰鍰,不是罰金,不過我想這點可能是讓廣告比較口語化。
二、罰兩億也不是市長說了算,它是立法院還沒三讀的食安法第四十四條修正案。
三、檢舉人獎金法源有點長,不重要的我就直接帶過:
首先根據食安法第二條,地方政府為食安法地方主管機關。
又根據食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一、二項,衛福部得以行政命令訂獎勵辦法為子法。
其次根據子法「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四條,地方政府得編預算支
應獎勵金。
自此直轄市(台北市)就有法源訂「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根據該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
『民眾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於查證屬實,處罰確定後,按罰
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如遇特定重大事件,經衛生局公告者,按罰鍰
實收數之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前項特定重大事件,倘為該企業現職員工檢舉,因而查獲具體違規事件者,依
其情節輕重,按罰鍰實收數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所以,勝文的政見可行,但是郝龍斌在一年前就已經做好了。
而且不只是台北市,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高雄市檢舉
重大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也都是百分之五十的吹哨者條款。
附帶一提,獎金要先提列預算,所以預算充裕的直轄市政府就比較敢發錢,
且食品廠主要在桃、苗、彰、台南、屏東等地,所以北市想要吃黑心食品機會很
高,但是發獎金機會其實不高。
四、我不知道有哪條法律可以讓地方主管機關說限制十年不上架,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