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刑法309 310條除罪化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10-28 02:32:17
看到幾位版眾對於這議題有激烈辯論 想整理一下這個問題 給其他有興趣人觀之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兩條和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所說的言論自由有密切相關
主張廢除的版眾:
認為如讓人可依刑法309 310起訴,會使人民因心生被刑罰的恐懼感
而言論自由將無法被自由表達,甚至因為會被國家機關界定何為適當言
論這種黨國高層干涉的嫌疑,使發表對政府不利言論遭到司法迫害。
ex:現今網路訟棍 蓬萊島雜誌案件
並認雖刑法309 310廢除,可用
民法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來代替之即可。
即廢除刑事規定,用民事規定來處理此類案件。不需國家來介入,有兩造雙方自行解決。
有採類似制度有美國,美國在某位版友所提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在憲法第一修正案裡
,導出真實惡意原則:即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
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
在此後刑事上的誹謗難以打贏,故現今美國實務上都用民事上來處理。
持反對廢除的見解(主要是個人見解):
刑309和刑310是有所區別的。刑309是公然侮辱罪,刑310是誹謗罪。
我國誹謗罪有一個
重要要件是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而在大法官釋字509引進
美國真實惡意原則後要件被限縮。故在此要件上誹謗罪較難勝訴,既然難
成立,似乎也不太有利用刑罰來限制言論自由之嫌。
不過刑310公然侮辱罪,則構成要件不夠明確,貶低人格之詞語到底什麼才算是??
(實務上有人罵 你是許純美喔,而被判刑)此罪保護法益感情名譽即所謂的你被罵當下心
情,又如何界定有無受損。都需實務 學界做更進一步討論修法,才可能遏止網路訟棍。
但說因此條侵害言論自由而廢除,民眾是否能接受(民眾觀感)??
另現行實務對於此罪也很少判拘役,多是役科罰金,這樣是否有透過刑罰來使人不敢發聲
如做此論,來採取民事上的高額賠償,是否也有透過金錢來使人不敢發聲??
以上可能都需要做討論 小弟只是拋磚引玉 才疏學淺整理以上問題
另衍生問題:
當事人如依照現行法來為起訴,旁人認為這就是侵害言論自由,認為不該起訴
是否也侵害當事人憲法16條規定的訴訟權行使??
很多問題其實不只牽涉一種基本權利,而是多種基本權利,相互間可能會有衝突,即請求
權競合。這時就得討論一番,誰優先值得保護?
以及言論自由在外國法和我國學者學說,有分為高價值言論和低價值言論。高的有政治方
面言論,低價值言論則有誹謗性言論 令人不快言論。前者受憲法較高保障,後者則受到
較低保障。
言論自由並非沒有任何限制,誰想講什麼就講什麼,也非言論自由受國家機關直接訂立什
麼可講什麼不可講。
有許多學者有參與進來法律要件的構成和引進外國相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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