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屬於ROC或者PRC
因為開羅宣言有效
目前主權未定是因為兩岸未達成共識
除此以外的國家(美日)都與臺灣主權無關
節錄自http://tw01.org/group/rockchin/forum/topics/1970702:Topic:1885981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是一種系列關聯的檔,
它們按時間排列,後者引用了前者,是中、美、英、蘇九國與日本達成的一種停戰協定。
下文把它們的組合稱為對日停戰條約。這時的日本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中、美、英、蘇等九個國家是日本投降書的簽字國,確立了這九個國家的戰勝國身份。
這樣的條約具有合法性基礎。
國際法上並沒有戰時條約與和平條約在效力上優先的排序。
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根本就沒有區別戰時條約與和平條約。
三藩市和約在效力上優先開羅宣言,這種看法缺乏國際法上的依據。
實際上,三藩市和約在臺灣的安排上與開羅宣言根本就沒有矛盾(這在下文詳細論述),
而且三藩市和約不僅沒有終止包含開羅宣言的日本投降書的效力,
反而強調這些條約繼續有效。三藩市和約第8條第1款(article8a)提出:
“日本將承認現在或將來由盟國為結束1939年9月1日起始的戰爭而制定的條約完全有效,
日本也將承認盟國為恢復和平或與恢復和平有關的一切安排完全有效。”
這其中,明顯包括日本投降書這些盟國制定的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法律檔。
對於臺灣主權問題,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僅僅意味著日本承諾:
開羅宣言的條款將要履行(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履行開羅宣言也只是:將要把臺灣和澎湖列島的主權歸還中華民國。而且,
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不是日本與中國之間的協議,“波茨坦公告”
是日本投降書的一部分,日本投降書是日本與盟軍最高統帥的雙邊協議
或者是日本與最高統帥、九個盟國的多邊條約。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體現了中、美、英三國的共同要求,
日本投降書只是表示日本將要實現這些要求,而實現這些要求需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