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的重點雖不是我上色的部分,但也說明了ROC憲法為何會套在台灣身上的來由,
讓鄉民參考參考
所謂「台灣基本法」
一媒體透露:中共情治系統已滲透多所大學,
吸收親中的法學專家組成「一國兩制修法小組」,以「香港基本法草案」為範本,
秘密草擬「台灣基本法草案」,比照台灣早期的戰地政務,
期在台灣一旦「解放」,隨即展開戰地政務。
戰地政務,好熟悉的名詞!以戰爭法而言,
就是民政治理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亦即軍事統治military government。
凡境外勢力入侵或控制某領土,必然以武力為後盾實施軍事佔領,以鞏固佔領成果。
戰爭後的軍事佔領最為嚴酷,以條約移轉主權的佔領(如香港)較寬鬆。
但無論如何,軍事佔領的本質都是「軍事總督=民政長官」集中三權的統治,
壓制佔領區的民權與人權,禁止當地人民參與治理,頂多遴選當地仕紳作為諮詢樣板。
1895年後的日本對台統治(如六三法、法三號等),
以及1949年後蔣介石元帥對台統治(如戒嚴、動員戡亂),完全符合軍事佔領的模式。
為了正當化並掌握政治權力,佔領當局會頒佈該地區的基本法。總督可逕行發佈此法,
無須該地人民公投同意。
儘管基本法有多樣名稱,如basic law(西德), organic law(美國),
xxx act(聯合王國等),甚至東德直接稱之為constitution,
但皆為外部勢力片面頒佈的臨時性最高法律,當地人無權參與。
對台灣而言,蔣介石當局及現今的中華民國政府,是獲得盟軍授權的台澎軍事佔領當局,
不顧台灣人民意向,頒佈基本法。
以此觀之,方能瞭解在1949年已經被中國人民作廢的中華民國憲法,
何以仍對台灣具有「效力」。其「效力」並非因其為涵蓋台灣之憲法
(台灣從未經條約移轉主權給中國,也未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納入中國),
而是外部勢力蔣介石總督頒佈給佔領區台灣的基本法。
其運作屬軍事性、行政性、臨時性,絕非政治性。
所謂多次「修憲」僅止於浮貼於後,基本法本文仍未被更動。
至於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則是監督台灣基本法運作的盟國上位監督機制,
是串連「盟軍總部=太平洋司令部」與「中華民國=台灣當局」管轄權的法律規範。
國民黨及北京都清楚佔領法理。
台灣若再度主權移轉,必然要再歷經一次人權與民權被蹂躪、
經濟被劫掠的嚴酷軍事統治,可能再無逆轉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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