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丞儀、吳介民/國民憲法與國家條件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6-04-12 08:39:22
此篇的重點雖不是我上色的部分,但也說明了ROC憲法為何會套在台灣身上的來由,
讓鄉民參考參考
所謂「台灣基本法」
一媒體透露:中共情治系統已滲透多所大學,
吸收親中的法學專家組成「一國兩制修法小組」,以「香港基本法草案」為範本,
秘密草擬「台灣基本法草案」,比照台灣早期的戰地政務,
期在台灣一旦「解放」,隨即展開戰地政務。
戰地政務,好熟悉的名詞!以戰爭法而言,
就是民政治理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亦即軍事統治military government。
凡境外勢力入侵或控制某領土,必然以武力為後盾實施軍事佔領,以鞏固佔領成果。
戰爭後的軍事佔領最為嚴酷,以條約移轉主權的佔領(如香港)較寬鬆。
但無論如何,軍事佔領的本質都是「軍事總督=民政長官」集中三權的統治,
壓制佔領區的民權與人權,禁止當地人民參與治理,頂多遴選當地仕紳作為諮詢樣板。
1895年後的日本對台統治(如六三法、法三號等),
以及1949年後蔣介石元帥對台統治(如戒嚴、動員戡亂),完全符合軍事佔領的模式。
為了正當化並掌握政治權力,佔領當局會頒佈該地區的基本法。總督可逕行發佈此法,
無須該地人民公投同意。
儘管基本法有多樣名稱,如basic law(西德), organic law(美國),
xxx act(聯合王國等),甚至東德直接稱之為constitution,
但皆為外部勢力片面頒佈的臨時性最高法律,當地人無權參與。
對台灣而言,蔣介石當局及現今的中華民國政府,是獲得盟軍授權的台澎軍事佔領當局,
不顧台灣人民意向,頒佈基本法。
以此觀之,方能瞭解在1949年已經被中國人民作廢的中華民國憲法,
何以仍對台灣具有「效力」。其「效力」並非因其為涵蓋台灣之憲法
(台灣從未經條約移轉主權給中國,也未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納入中國),
而是外部勢力蔣介石總督頒佈給佔領區台灣的基本法。
其運作屬軍事性、行政性、臨時性,絕非政治性。
所謂多次「修憲」僅止於浮貼於後,基本法本文仍未被更動。
至於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則是監督台灣基本法運作的盟國上位監督機制,
是串連「盟軍總部=太平洋司令部」與「中華民國=台灣當局」管轄權的法律規範。
國民黨及北京都清楚佔領法理。
台灣若再度主權移轉,必然要再歷經一次人權與民權被蹂躪、
經濟被劫掠的嚴酷軍事統治,可能再無逆轉的餘地。
http://goo.gl/ZyTurJ
作者: bugbook (光與闇的消逝之所)   2016-04-12 09:40:00
總覺得所謂的和平協議一定會讓那個基本法凌駕台灣現有的所有法律,等同所有的事情都只能照中國的法律走。此外,西藏的《十七條協議》就等同香港的《基本法》:http://tinyurl.com/okjwj5j中國那樣的秘密行動是否代表要為所謂的和平協議鋪路嗎?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貓)   2016-04-12 11:25:00
原來如此。的確台灣沒參與的憲法不應該直接成為台灣的憲法,而是國民政府治理台灣的管理辦法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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