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積金從未繳 民營電廠狂A150億

作者: baron1860t (拙貓)   2016-05-04 17:06:39
※ 引述《deepdish (Keep The Faith)》之銘言:
: 【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 【新聞標題】公積金從未繳 民營電廠狂A150億
: 【完整內文】2016-05-04
: 年度盈餘超標 依法須提列
: 〔記者歐祥義、黃佩君、張慧雯、楊雅民/台北報導〕
: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明文規定,
: 民間電廠等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二十五%時,
: 超出部份的一半須提列為「用戶公積金」,以做為減少收費、對抗電價上漲之用;
: 但自民營電廠(IPP)運轉二十年來,
: 主管的經濟部能源局均未依法要求麥寮、和平等九家民營電廠提列,
: 初估歷年來積欠的用戶公積金恐逾一五○億元。
: 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民間電廠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25%時,
: 須提列「用戶公積金」對抗電價上漲之用,但民營電廠運轉20年,
: 主管的經濟部能源局都未依法要求麥寮、和平等九家民營電廠提列,
: 初估積欠逾150億元。
: 圖為麥寮民營電廠(資料照)
: http://img.ltn.com.tw/2016/new/may/4/images/bigPic/600_99.jpg
: 若以台電每年售電約兩千億度計算,一五○億元用戶公積金若全數用來降電價,
: 每度約可降○.○七五元,以每月用電約五百度的小家庭計算,
: 一年約可省下四五○元,約是台電四月降電價幅度的一半。
: 能源局從未執法 立委砲轟
: 對IPP業者從未依法提列用戶公積金,主管單位經濟部能源局昨表示無法回應此事,
: 將在今日與法規會研商後再回應。
: 立委何欣純怒斥,空有法源經濟部卻從未執法,致人民權益受損。
: 麥寮電廠坦承不知有此規定,「若真的該繳、就一定會繳」;
: 和平電廠所屬的台泥集團則稱要研究法條內容後再說。
: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二條明定用戶公積金提列方式,
: 以IPP業者來說,若每股純益(EPS)超過二.五元時,
: 超出部份的一半要提列,做為避免公用事業漲價之用,
: 同時也有防止民營公用事業獲取暴利的立法用意。
: 若民營電廠拒繳用戶公積金,同條例第廿一條規定,最重可撤換電廠負責人。
: 另據一九九五年能源委員會(能源局前身)開放民營電廠申設的公告須知,
: 以及二○○九年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函,都闡明民營電廠屬於公用事業;
: 也就是說,IPP業者依法提列公積金,其理甚明。
: 全數回饋 小家庭年省450元
: 目前共有麥寮、和平、星能、森霸、長生、新桃、國光、嘉惠、星元等九家IPP,
: 這些業者與台電簽有二十五年的長期合約,因為台電合約購電價格固定,
: 且燃料漲價時可轉嫁給台電,二十年來各IPP幾乎都穩賺不賠。
: 以二○○九年為例,資本額兩百億元的麥寮汽電稅後盈餘為八十八.五億元,
: 依規定應提列十九.二五億元的用戶公積金;
: 結果這筆應回餽給用電戶的資金,卻被視為盈餘進了大股東口袋。
: 同一年,屬於台泥集團的和平電廠盈餘八十三.八億元,和平電廠資本額一○一億元,
: 每股盈餘高達八.二九元,依法須提列二十九.二五億元,結果也是全數視為電廠盈餘。
: 消基會前董事長謝天仁表示,馬政府上台後,
: 二○○八年和二○一二年兩次的油電雙漲造成萬物齊漲,引爆民怨沸騰;
: 若民營電廠始終依法提繳用戶公積金,民眾應可免於過去多年的物價飛漲惡夢。
: 【新聞連結】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85854
: 【備註心得】老虎不抓,專打蒼蠅,是不是政府行政怠惰?
: 煎茶苑還在泡茶嗎?還是該廢掉還給國會調查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8
這條例從民國18年公佈後只修正過4次:
[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二十年三月七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4.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44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其中61年和89年都只有小幅度修改,
整個條例幾乎都是80幾年前所制定,
內容很多其實不太完備或合乎現況。
以高鐵來舉例,
去年4月官方為了推財改變更了折舊與回饋金攤提標準讓高鐵由盈轉虧,
(另外還扣住高鐵存在銀行的保證金專戶500多億不準高鐵動用)
後來財改案通過後再變更折舊攤提標準,
並且把多年來交通部一直不依大眾運輸法支付的老殘票價差變為可折抵回饋金後,
去年高鐵損益變為大賺208億,EPS 7.19元。
若照條例第12條年度盈餘達資本額25%以上時就要提列公積金(也就是EPS 2.5元以上時),
那高鐵是否也要需要提列?
這條例看來不管是否有累積虧損,
且只要單一年度EPS達2.5元以上就要提列,
再加上條例第2條所列的適用範圍:
[第 2 條
左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
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二、電車。
三、市內電話。
四、自來水。
五、煤氣。
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
七、船舶運輸。
八、航空運輸。
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看起來有不少上市櫃公司會有到底適不適用的疑慮?
(例如中華電信、華航、大台北瓦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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