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6-17 17:20:59這邊再開一個比較文。
假設雇主與勞工約定按月給薪,每日工時40小時,每日工作八小時,
休息日分配於週六,例假日分配於週日;但雇主因需要要求常態加班8hr,
其各類分配方案如下。
(1)對勞工最有利的方案,也是高教工會拿來比較的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當週合計
正常工時 8 8 8 8 8 0 0 40
延長工時 2 2 2 2 0 0 0 8
合計工時 10 10 10 10 8 0 0 48
此案之加班費計算為8*1.33=10.64。
(2)於本修正草案中,雇主會採用的最有利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當週合計
正常工時 8 8 8 8 8 0 0 40
延長工時 0 0 0 0 0 8 0 8
合計工時 8 8 8 8 8 0 0 48
此案的加班費計算依草案為8*2,但給付時需扣去已給付之月薪,實領為8.00
但是方案(1)對雇主較為不利,
因此在比較時就必須考慮這個方案實際出現的可能性。
換言之這個方案是比較不可能出現的"理想狀態",屬"優於法定之待遇"。
拿"優於法定之待遇"來比較,先天上就會有疑慮。
就跟拿某公司加班費是薪水之外再給三倍錢,
來抨擊勞基法規定是1.33~2.00還要扣已付月薪不夠高一樣。
要對修法作出評價,應是跟原法作比較。
(3)符合現行條文中對雇主最有利的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當週合計
正常工時 8 6 6 8 6 6 0 40
延長工時 0 2 2 0 2 2 0 8
合計工時 8 8 8 8 8 0 0 48
此案之加班費計算為8*1.33=10.64,給付時需扣除已給付之月薪,實領為2.64。
比較方案(2)與方案(3),可知修法之後勞工的待遇底限得到了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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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幾點供思考一下。
追求理想,天經地義。
但是理想是否能達成,必須看現實條件是否符合。
要追求勞工待遇底限的提昇是正確的,
但是現實上,有許多公司處於低景氣或草創期,
長期虧損或是在盈虧之間擺盪,而這是擬定法律時必須一併考慮的狀況。
法定待遇大幅提昇了,但勞工失業了,一點也沒有比較好。
作者:
tcpic (麻雀)
2016-06-17 17:49:00這樣的說法有一點危險喔 會把調整假期跟倒閉連結我是覺得 長期要做的比較類似柯P說的 不是都不要倒閉而是失敗能夠再起的環境這樣的思維同時存在於勞工與雇主身上:被開除/倒閉就完蛋對雇主而言 虧待勞工不會死 降低獲利才會 當然選擇前者..
作者: DJcat (貓浮) 2016-06-17 18:06:00
所以還得感謝有2方案的存在,要感恩資方是吧,扯
作者: yudi1991 2016-06-17 18:32:00
勞工失業公司哪來生產力? 用這種話術恐嚇根本資方打手
作者:
hsnumax (^_^)
2016-06-17 18:35:00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17 18:49:00很多國家已經證實工時跟GDP沒有什麼正相關
作者: DJcat (貓浮) 2016-06-17 19:27:00
elmo先生超關心公司行號,奴工們要多捨身處地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6-06-19 09:39:00奇怪國民黨執政時怎麼不見你這麼主張阿顏色對了轉個彎也正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