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再開一個比較文。
假設雇主與勞工約定按月給薪,每日工時40小時,每日工作八小時,
休息日分配於週六,例假日分配於週日;但雇主因需要要求常態加班8hr,
其各類分配方案如下。
(1)對勞工最有利的方案,也是高教工會拿來比較的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當週合計
正常工時 8 8 8 8 8 0 0 40
延長工時 2 2 2 2 0 0 0 8
合計工時 10 10 10 10 8 0 0 48
此案之加班費計算為8*1.33=10.64。
(2)於本修正草案中,雇主會採用的最有利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當週合計
正常工時 8 8 8 8 8 0 0 40
延長工時 0 0 0 0 0 8 0 8
合計工時 8 8 8 8 8 0 0 48
此案的加班費計算依草案為8*2,但給付時需扣去已給付之月薪,實領為8.00
但是方案(1)對雇主較為不利,
因此在比較時就必須考慮這個方案實際出現的可能性。
換言之這個方案是比較不可能出現的"理想狀態",屬"優於法定之待遇"。
拿"優於法定之待遇"來比較,先天上就會有疑慮。
就跟拿某公司加班費是薪水之外再給三倍錢,
來抨擊勞基法規定是1.33~2.00還要扣已付月薪不夠高一樣。
要對修法作出評價,應是跟原法作比較。
(3)符合現行條文中對雇主最有利的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當週合計
正常工時 8 6 6 8 6 6 0 40
延長工時 0 2 2 0 2 2 0 8
合計工時 8 8 8 8 8 0 0 48
此案之加班費計算為8*1.33=10.64,給付時需扣除已給付之月薪,實領為2.64。
比較方案(2)與方案(3),可知修法之後勞工的待遇底限得到了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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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幾點供思考一下。
追求理想,天經地義。
但是理想是否能達成,必須看現實條件是否符合。
要追求勞工待遇底限的提昇是正確的,
但是現實上,有許多公司處於低景氣或草創期,
長期虧損或是在盈虧之間擺盪,而這是擬定法律時必須一併考慮的狀況。
法定待遇大幅提昇了,但勞工失業了,一點也沒有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