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RGG1mM ]
作者: TonyQ (心存善念盡力而為)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FB] 國民黨版勞基法84條之一修正案
時間: Fri Jun 24 17:57:19 2016
※ 引述《AVLtree (傑瑞)》之銘言:
: 增訂「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
: 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以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 國X黨的這條提案真讓人無言,訂了個表面的防護機制,實際上根本保護不到勞工。勞工要怎麼證明雇主的強暴、脅迫? 多數時候都是隱性的強迫。
: 說個現實卦,
: 事實上不只是資方,很多勞方自己也拿著84-1條來對上面規定的從業人員說你是責任制,好好做飽做滿,而且要跟大家一樣準時上班喔!
: 把工作丟給責任制的人,自己時間到就下班,有在工作的肯定看過這事兒。
: 而國X黨這時等於幫民X黨救援,留著讓資方繼續靠北執政黨不是很好。這背後的利益糾葛大概比證明四色問題複雜。
: 話說立法院號稱最懂勞動法的黃國昌,為什麼對勞動法令的著力幾乎沒什麼作為?在新政策上說持續溝通就算了,讓你繼續拖,至少先頭暴勞動部,廢止「民國75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吧
: 跑去罷工現場坐著?! 立委身分可以做更多事,學鄉民坐那…是去現場看妹的嗎?
: http://disp.cc/m/163-9tw9
: 最後蔡總統不解決內患,跑去跟巴拿馬總統套交情嗎?
: 之前馬水母什麼都要負責,沒道理此時空心菜不用吧
重點是他已經把罰則框進這些條文。
本來 84-1 條概念是說,
除了特定工作類型因為工作型態特殊(如保全或監督等),
所以上班時間可以另行約定例假日。其他的都要照一般工作型態處理例假日。
而國民黨提案委員們認為
「為使企業人氣資源更有效利用,並促進本國勞工就業」,
所以應該讓勞資雙方可以有機會另訂約定處理例假日。
如果今天是一個勞資平衡的市場,這未必是問題。
但現在的情況是勞方跟資方談判籌碼嚴重不對等。
更是華航罷工爆發的主因之一,國民黨委員提這個案子,
將會導致更多行業需要面對工時被脅迫議約的威脅。
可不可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還不知道,
但可以預見的是本國勞工權益會受到衝擊。
縱使這次修法立委可能會辯稱,
有附帶條款稱
「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使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
但魔鬼在罰則,仔細看看條文針對違反的部分,
還特地明文框進
「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四十九條」等的罰則。
罰則都是第七十九條,那罰多重呢?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那這問題在哪呢?
幹,事實是勞基法就有第五條叫做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你他x的不適用第五條偏偏去框進
「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四十九條」的框架,
根本是一個超級別有居心的爛修法,
而是根本是為了讓這個法案有一個假的道德正當性的修法。把人當白癡嗎。
為什麼不用第五條?
因為第五條的罰則是第七十五條,是有徒刑的,而且比七十九條重很多。
「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你他媽真的要修就有誠意一點,准用第五條或罰則修到一樣重啊。
=====
對這樣的法案修法,個人嚴重譴責這二十五位委員。分列如下:
王惠美、蔣乃辛、王育敏、江啟臣、呂玉玲、簡東明、曾銘宗
楊鎮浯、廖國棟、陳超明、徐志榮、許淑華、徐榛蔚、柯志恩
鄭天財、蔣萬安、黃昭順、李彥秀、林為州、林麗蟬、費鴻泰
林德福、陳雪生、張麗善、陳怡潔
修法關係文書原始資料
http://goo.gl/oLwzci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基法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