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方案可以接受,但補七天太少了,在每月限制最多三週的狀況下,兩個月又一週就達到七天上限,至少3휱2=18,這樣不會犧牲太多休息時間下,同時可達成資方彈性工時之需求;此外,補休之天數必須在當年度實施完畢,未實施之補休亦應以兩倍日薪予以補償,但須在原休息日加班已有兩倍的情況下為之,以免新制待遇劣於原以週休二日之勞工在這樣的配套之下,勞工無須擔憂拒絕老闆加班要求之後果,可以補休實現工時的減少,原週休二日之勞工亦可有優於原制度之補償後來再想了一下,如果補休設上限,那麼原週休二日的人可能因新制實施,休假反而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