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杉原棕櫚案 賤租國有地一坪年租1.87元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7-10 04:20:35
※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 林淑芬團隊誠戰神也,質詢也總是能在混亂資訊中找出關鍵。
: 杉原灣日前之所以過關,很大一部份因素是素質低落的環評委員占了多數,
: 就算對環評極其挑剔的副署長詹順貴在會中力挽狂瀾,也無法改變決議。
: 開發與商業利益本身沒有錯,但如果開發永遠只求 cost down,
: 那麼勢必犧牲其它相同重要的價值。環境如此,勞動權亦然。
杉原棕櫚這個案子是2002年已經通過環評的開發案,
因為超過三年未開發, 依環評法16-1需送審環境差異評估報告.
環境差異評估用以審查當初通過的環評在事隔多年後是否仍然適用.
反對團體的主要訴求,
大致上是根據原民法(原民會主管)與海岸管理法(內政部主管).
用與環境影響無關的訴求去反對(*1), 被無視是很正常的,
因為這根本不在環評會(環保署)的職權範圍之內.
而且, 環評也不負責開發案之核可, 主要是供權責機關參考.
上開訴求應找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訴願才對.
假如環評委員用一個與環境影響無關的理由不予通過, 這顯然違反了程序正義.
我也很好奇, 所謂"很大一部份因素是素質低落的環評委員占了多數"云云,
是否只是因為環差結果不合閣下的意?
這是299次環評會委員名單, 其中打星的是297次環評會(決議退回補件)成員.
李應元 詹順貴 林慈玲* 曾旭正 陳德新* 呂欣怡* 宋國士*
李公哲* 李育明* 李堅明* 李錫堤* 馬小康* 高志明* 徐啟銘*
張學文* 游繁結* 廖惠珠* 劉小蘭* 劉希平* (19名當中有16名相同)
你的意思是決議退回補件也叫素質低落嗎??
(*1)請參考:
第299次環評委員會資料(第一案)
http://www.epa.gov.tw/public/Data/66221448771.pdf
另, 行政院長林全(木栓?), 也就是觀光局頂頭上司已承諾.
"原民知情同意未完成前 杉原棕櫚不開發"
http://e-info.org.tw/node/116935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7-10 04:46:00
說人素質低落當然帶有情緒性,不過環評法本來就有考慮少數族群的問題,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有提到「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屬於「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所以這次的訴求依然是環評應該考慮的對象。正是有疑問,才需要評估跟討論。而且環評制度的意義正是由於環境的不可(或難以)回復,本來就是一種該做到嚴格審查的制度。順帶回覆一下你原文說的不是核可,應該是在說.pdf裡海岸管理法那段吧,那是指該法沒有限制「環評不可以通過」,而事實上也通過了,通過這件事本身並不違法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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