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奧運,因發生網球選手謝淑薇拒賽、羽球戴資穎在羽協與贊助商
間不合理協議影響下無法展現實力等事件,讓我們意識到「中華民國」系
列的體育相關協會組織,無論是運動總會也好,分項運動協會也罷,可以
說在人事、財務、會務,乃至於對選手權益的爭取、保障等各方面都出了
很大的問題。
尤其,特別是人事部分,依據之前網友的分享爆料,「中華民國」系
列的體育協會有許多都是由中國國民黨的人把持:
(https://www.facebook.com/mock.mayson/posts/767516360055637)
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理事長:廖裕輝(中國國民黨第五屆國家發展班)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理事長:廖正井(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理事長:丁守中(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路跑協會理事長:曹爾忠(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划船協會理事長:李中岑(中國國民黨台南市議員)
中華民國拔河協會理事長:吳育昇(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理事長:吳育昇(中國國民黨
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射擊協會理事長:陳士魁(中國國民黨黨員,
曾任馬英九政府行政院秘書長、政務委員、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林滄敏(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極限運動協會理事長:陳孋輝(中國國民黨台北市議員)
中華奧會主任委員:黃志雄(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
中華奧會主席:林鴻道(馬英九的國策顧問,涉掏空中聯24億資產)
中華奧會副主席:蔡賜爵(與中國國民黨主席洪秀柱超過30年交情,
被爆長期以一條龍方式承攬選手赴外國包機業務。)
而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會長、副會長、理監事等多為中國國民黨支持者,
在74名顧問裡面,更有過半數是中國國民黨黨員或該黨支持者。
奧會副主席蔡賜爵更是濫用其地位,成立旅行社並長期包攬選手包機
出國比賽之事宜.並在經中華民國監察院糾正後,改由自己的兒子擔任旅
行社負責人,藉此規避「利益衝突」,簡直是把所有人當白痴!
雖然中華民國行政院長林全在日前表示:「奧運後檢討各運動協會」
但實際上,由於這些協會全都是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的人民團體,因此,只
要其設立、運作沒有違反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並依據本身的章程完成相關
選舉程序,就算哪天選出個中國共產黨黨員當理事長你也不能怎樣。
而且,由於這些運動協會目前在台灣是處於「僅此一家別無分號」的
狀態,不但獨佔著政府所提供的體育補助經費,更掌控著許多國際比賽的
報名權限!
在政府實際上無法對這些形式上照著法令、成立運作的「邪穢」的人
事及運作進行有效管控的情況下,個人認為,要反制這些協會最有效的方
法,就是成立「台灣版」的相關體育協會,並鼓勵運動選手們加入「台灣
版」的運動協會、退出相關「邪穢」,然後由「台灣版」運動協會與這些
協會競爭經費資源。
有鑑於目前「中華民國」系列體育協會普遍有政治酬庸、外行領導內
行、濫用獨占權限欺壓選手強迫配合贊助廠商、財務狀況不明、以裝死的
方式將選手實質禁賽等弊端,個人認為應依下列原則運作「台灣版」體育
協會,以促進各相關體育項目的推廣、發展及選手之栽培、協助:
一、理事長由相關體育現任或退休選手、教練擔任。
二、理、監事成員應有半數以上由現任或退休選手、教練擔任。
三、財務單位主管由具會計師資格者擔任,按月、季、年公布財報。
四、法務單位主管由具法律專業且外語能力良好者擔任,具律師資格
者優先。
五、為確保所有理監事及行政主管決策正性並避免弊端,相關人員應
定期申報其財務狀況,並揭露可能之利益衝突。
六、善用資訊技術,建構透明、公正、公開之報名制度。
七、善用資訊技術,建構透明、公正、公開之申訴案件處理制度。
八、迅速公開各項補助案之申請內容、進度、執行狀況。
九、訂定「以確保選手最佳表現為優先」的贊助廠商合作原則,為選
手之最佳利益與贊助廠商洽談合作條件,並積極監督贊助廠商配
合選手需求,避免戴資穎事件再次發生。
除前述「台灣版」體育協會外,並成立「台灣版」體育總會,進行以
下工作,以促進台灣體育的總體發展、確保單項體育協會之正常運作,並
提高體育相關資源(場地、政府補助、民眾及廠商之贊助等)的運作效率:
一、理事長由素孚眾望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若為現任或退休體育選
手、教練者優先。
二、理、監事成員應有半數以上由加入總會之體育協會的代表擔任。
三、財務單位主管由具會計師資格者擔任,,按月、季、年公布財報。
並成立財務查核委員會,定時、不定時對加入總會之體育協會的
財務進行查核。
四、法務單位主管由具法律專業且外語能力良好者擔任,具律師資格
者優先,並成立法令遵循查核委員會,定時或不定時對加入總會
之體育協會的法務運作進行查核。
五、為確保所有理監事及行政主管決策正性並避免弊端,相關人員應
定期申報其財務狀況,並揭露可能之利益衝突。
六、善用資訊技術,建構方便、好用之體育賽事場地管理系統,以安
排、協調體育賽事場地之使用,整合票券之銷售。
七、善用資訊技術,建構透明、公正、公開之申訴案件處理制度。
八、迅速公開各項補助案之申請內容、進度、執行狀況。
九、以「提高體育風氣、栽培體育人才、發展體育產業」為目標制定
運作原則,以合理安排各項體育資源、培養有潛力的運動選手,
並促進體育相關領域(如運動設備、學術研究、商品)的發展。
考量到上方所列中國國民黨介入的狀況及某些協會的出包紀錄,現階
段可考慮儘快成立的單項運動協會有:
田徑、網球、棒球、籃球、排球、巧固球、撞球、足球、游泳、路跑、
划船、拔河、射擊、曲棍球、劍道、滑輪溜冰、極限運動、現代五項暨冬
季兩項運動、羽球。
除前述運動項目外,並可參考現有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來設置:
http://www.sa.gov.tw/wSite/ct?xItem=6238&ctNode=839&mp=11
在成立數個「台灣版」的單項運動協會後,便可進一步成立「台灣版」
的體育總會。如果台灣版單項運動協會能有效地增加會員,就能對「中華
民國」相關協會的運作造成極大壓力。如果相關協會不能改邪去穢,遲早
會被台灣版的運動協會淘汰、取代。
大家覺得如何?
有人有興趣和我一起來完成這項任務嗎? ^_^
有興趣的人請填寫報名參與表單:
https://goo.gl/forms/hK0vxXrlmzjGhMzO2
註:
1. 體育協會是人民團體法中所規定的「社會團體」,湊足30人便可成立。
2. 人民團體法第 7 條規定: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
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所以,要成立「台灣版」的單項運動協會乃至於體育總會,好跟「中華
民國」諸會競爭,至少在法令上是完全OK的喔。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