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新會期 優先處理一例一休

作者: miyarou (miyarou)   2016-09-14 21:41:23
回應wetteland的嗆聲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 第 四 章 罷免
> 第 一 節 罷免案之提出
> 第 75 條
>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立法委員在2016年2月1日宣示就職
也就是2017年2月1日可以開始提案罷免
> 第 76 條
>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
> 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
> 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
> 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
> 為限。
>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
> 票。
>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提議連署人數要該選區可投票公民百分之二以上
> 第 二 節 罷免案之成立
> 第 80 條
>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三十日。
>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十日。
>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二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
> 舉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
> 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
> 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提案通過後
立法委員罷免案連署要三十天
> 第 81 條
>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
> 計算。
>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罷免案連署要該選區可投票公民百分之十三以上
接下來開始整理各選區的投票資料
只要民進黨立委要硬過一例一休砍七天假
我一定會呼應wetteland的嗆聲把罷免作業準備好
明年二月開始跑罷免流程
作者: wetteland ( )   2016-09-14 21:42:00
加油加油。如果你們帶一對人去自焚,應該會更順利。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9-14 23:45:00
放心木栓應該撐不過2018 ,dpp想賣台趁早吧!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9-15 09:18:00
木栓就是先拿來擋擋而已,重點在後面接手的人
作者: chx64 (雪人)   2016-09-15 16:47:00
我在現實世界替你平行世界加油
作者: mason710 (我不是妳想像的那麼勇敢)   2016-09-15 16:58:00
跟隨版主的意志!木栓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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