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沈政男/婚姻平權被帶往錯誤的道路?

作者: microXD (XD)   2016-12-02 14:12:32
→ joel1129: 你拿出任何一號釋字 裡面大法官說 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 12/02 00:33
→ joel1129: 我頭給你 只有反智的基督徒才會超譯這些解釋
釋字第552號理由書,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
限制。
釋字第554號理由書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轉載他人文章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判字第 521 號 判決
(二)、次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未滿17歲,
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及「男未滿18歲,女未
滿16 歲者,不得結婚。」分別為民法第972條、第973條
及第980 條所明定。又婚約為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
結婚之契約,非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生效力,此觀民
法第972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號判例意
旨參照)。可知,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所規定之結
婚應以一男一女為限。再者,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理
由書略以:「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
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
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
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
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
。」是婚姻係由一男一女成立之適法結合關係。婚姻以及
由婚姻所建構之家庭倫理關係,是構成社會人倫秩序之基
礎,也是民族發展之礎石。而親屬法為規律人之身分關係
之法。大多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身分關係在法律
上發生何種權利義務,均依法律規定而定,因而具有強制
法之性質。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即係建構在此等
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例如,民法第995條「
當事人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
請求撤銷之。」及民法親屬編第3章父母子女第106 1條至
第1069條關於婚生子女之意義、推定、否認;非婚生子女
之認領、否認及認領之請求、溯及效力相關規定是。故我
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
定,惟由上揭條文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意旨觀之,並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均認為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
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尚不包括同性結合。而關於
憲法規定之價值,立法機關有具體化之優先權,且依其具
體化之結果,所制定之法律,原則上亦推定為合憲。
(三)、再按「事實上家庭從國法下的自治體到開始強調國家的干
預保護,再到以個體為目的的主觀權利化,正是許多國家
的憲法呈現的共同軌跡,把家庭權放進人權清單的已經不
少,比如瑞士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婚姻權與家庭權』
,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雖然寫的是:『婚姻與家庭應受
國家秩序的特別保護』,但自始即被解釋為人民有主觀的
家庭權。2次大戰後的國際公約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ICCPR)第17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10條都規定了家
庭對國家的消極防衛權與國家對家庭的積極保護義務,歐
洲人權公約(ECHR)則在第8條第1項的家庭生活應受尊重
以外,另在第12條明文規定:『適婚年齡之男女均有依據
其內國法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利。』可供參考。到了這個
世紀,面對家庭制度的再次丕變─指的是在核心、主幹、
擴展這3種20世紀的『傳統』家庭類型外,單親、無子女
、重組、隔代、事實婚、同性伴侶等新型家庭的比例都快
速增加─,又開啟了新一層的意義,而逐漸從涵蓋式並列
走向脫鉤式並列。」司法院釋字第712 號解釋蘇永欽大法
官協同意見書參照。這樣的發展,雖然促使法務部開始研
議同志伴侶法制化之可能,惟我國民法制定時,在體系解
釋上,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婚姻以兩性結合,
生育子女為目的,乃為一般人所接受之情形。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12-02 14:14:00
最高行政法院不是大法官,護家盟一路走來最為人詬病的就是不斷曲解事實,可以不要再犯這麼低等的錯誤嗎?啊不對,最為人詬病的是用花言巧語包裝歧視。
作者: microXD (XD)   2016-12-02 14:26:00
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理由書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6-12-02 14:31:00
那你知道釋字365號解釋文在解釋什麼嗎在講父權優先行使親權違憲民國83年做出 然後釋字是會改變的
作者: microXD (XD)   2016-12-02 14:33:00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均認為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尚不包括同性結合。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12-02 14:35:00
「尚不包括」≠「不可以是」吧-_____________-"民法現行確實是一夫一妻沒錯...所以才要修法啊!!!O_o
作者: microXD (XD)   2016-12-02 14:37:00
不滿可以申請釋憲,違憲是事實,新提名的大法官立場也不是都一樣,釋憲要11名大法官同意才能解釋憲法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6-12-02 14:39:00
同性婚姻違憲...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12-02 14:39:00
一夫一妻合憲≠同性婚姻違憲 好嗎?就算同性婚姻過了之後,不滿的人想要申請釋憲,也要先有「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就來看看有誰的權利會因為同婚而遭受不法侵害。(茶)所以說現在要修法啊!修法之後(法律)制度限制就沒了!解釋文從來沒有說「憲法保障一夫一妻不可動搖」.要反對修法可以,提出理由的時候可以拿出腦子嗎?SO??釋554說永久指的是那兩個人,又不是制度。法律也允許離婚,甚至民法很大一部分就是在處理如何離婚,婚姻法實務上幾乎就是離婚法。如果你的腦子允許你把554的解釋文看成一夫一妻不可動搖,那勸你先去申請「離婚違憲」。如果你還能理解大法官沒有宣告離婚違憲的話,那同樣地大法官從來沒有說同性婚姻違反憲法。不懂違憲的定義可以不要一直掛在嘴上嗎?很蠢。
作者: Ucc1998 (蘑菇製片)   2016-12-02 15:14:00
不要再跳針啦 這裡沒有人會被你騙的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12-02 15:15:00
還有,如果一夫一妻的道德神聖性有那麼高的話,請您先清查一下跟你同陣線的人有沒有再婚或是生涯中擁有超過一位性伴侶的人。「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02 15:36:00
好笑 民法修正通過 你去釋憲 看會不會判違憲呀你都說需11名法官了我就看你去釋憲 如何讓11名法官同意你的看法別這樣自婊好不好 拿石頭K人 其實也會K到自己
作者: microXD (XD)   2016-12-02 15:51:00
頭不要給我好恐怖QQ 生命誠可貴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6-12-02 18:52:00
人家要反駁的話也很簡單 你拿的全是理由書而不是釋字本文還有解釋理由書等同憲法效力是什麼鬼教授看到你這樣的法釋義學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2-03 23:37:00
大法官只說一夫一妻合憲 沒說婚姻不可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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