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婚姻平權爭議的理性對話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12-14 20:38:43
※ 引述《microXD (XD)》之銘言:
: 蘋果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4/1011548/
: 婚姻平權爭議的理性對話
: 劉文仕/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 從媒體論戰到動員拼場,為了同婚議題,社會似乎已撕裂成「零共識」的兩個極端。然而
: ,探究雙方主張,其實沒有人反對婚姻平權應受保障。絕大多數反對者所反對的,根本不
: 是婚姻平權,而是對傳統婚姻制度被摧毀的恐慌;而很大比例的贊成者,之所以附和時下
: 的流行觀念,是因為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原來與婚姻制度的倫理有關。
: ?
可以用倫理學說明或論述這裡的倫理嗎?
不然一般意義上的「倫理」只是風俗習慣,嚴格來說不是明確的法律規範的目的。
: 「婚姻制度」與「婚姻平權」本屬不同層次而互有主從關係的兩個概念,明智的大法官早
: 在釋字第552號解釋,就有明確的區辨:「婚姻制度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雖
: 為《憲法》上所保障的自由權,惟應受婚姻制度的限制。」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只要符
: 合婚姻制度的架構,不管宗教、男女、階級、黨派,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結婚的權利
: 。
: ?
憲法解釋不能類推適用。
: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12號等多號解釋,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
: 制度性保障。《憲法》所要保障的制度,就當然有其核心內涵,而不是一個價值中立的空
: 罐子,讓任何形體的物質都可以自由填充。
: ?
: 這個核心內涵為何?釋字第242、365及552號解釋確認,婚姻關係的形式結構是「一男一
: 女」、「一夫一妻」;第554號又進一步認為:「婚姻制度乃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
: 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第712號也揭示:「婚姻具有繁衍、教
: 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又隱含了婚姻的實質內涵。
: ?
242在討論國家變故與隔離狀態的重婚。
365在解釋性別平等。
552在解釋重婚。
對不起,一樣不能類推適用。請把憲法解釋看完。
: 因此,應該討論的、也是爭議的主題,不是婚姻是否應該平權,而是這樣的婚姻制度是否
: 應該改變。質言之,就是性別上要不要限於「一男一女」、角色上要不要維持「夫與妻」
: 的關係?功能上是否要賦予「繁衍或養育子女」的期待?
: ?
: 如果雙方願意建立在「婚姻平權」的共識基礎上,釐清上述的邏輯關係,才有可能進行理
: 性而有建設性的對話,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案。
: ?
我認為其實很清楚,因為同性婚姻修法保障的是更多數人納入婚姻的架構,
當伴侶基於長久共同生活意願,彼此扶持照顧,於最基本的婚姻目的已經符合。
自然不能以制度性保障作為排斥拒絕同性婚姻的理由。
這是不充分的理由。
: 除極少數例外外,人一出生都有陰或陽的自然性徵;但可能因為基因遺傳或荷爾蒙異常,
: 造成自然性徵與心理認同的分離。過去在保守社會,傾向施以矯治強加改變。1990年以來
: ,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精神醫學會認為「矯治」充滿歧視與偏見,反而有害被實施者的身
: 心健康。這類先天性的同性戀,確實令人同情,社會也應給予包容。解決方法有二:其一
: 、不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只要在技術上合理化性別鑑定與登記即可;其二、經一定的
: 鑑別程序,將這類族群直接納入婚姻體系。前者不涉《民法》修正或伴侶專法,後者則須
: 在《民法》上補充必要的鑑別規範。
: ?
我不知道他在同情什麼,我也蠻想同情有人資料不讀,文獻不看,寫出如此荒謬的文章。
根本就是平行世界來的。
: 至於其他後天的,如社會學習理論所研究的,因父母教養方式、成長環境、親密遊伴、異
: 性相處的不偷快經驗,甚至受色情影視誘惑的幻覺……等所造成的同性戀。這類同性戀,
: 透過心理輔導、醫學治療,有很大的「治癒」可能;社會要做的,應該是幫助,而不是強
: 化。而這類「同婚」通常存在較大的不穩定性,如果真要尊重其人生選擇,就可考慮另立
: 同性「伴侶」專法,甚至基於「多元成家」的需要,擴大為「伴侶法」,也接納不願受婚
: 姻羈絆的異性伴侶。
蛤?有沒有早被打臉的治癒說,竟然還可以在這裡看到的八卦。
: 心得:
: 修民法達成婚姻平權最受爭議的還有同性共同收養問題,當拿出研究報告證明同性家庭不
: 適合養育子女時,同運方常會攻擊反方研究報告的研究方
: 法和出資單位的意識型態,但是我們很少看過同運人士拿同樣的標準去檢視他們自己所引
: 用的研究報告。已有資料指出,同運方的研究報告有研究方法有瑕疵、
: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81042680.A.B45.html
: 研究樣本不具代表性的問題
: (1)樣本非隨機抽樣,例如研究人員通常是透過「滾雪球」的方式找研究個案(例如到
: 同志活動中心、透過同運團體引薦)。而且同志個案在受訪時,通常會知道研究方向,以
: 致影響研究結果的可信度。
: (2)個案通常是高社經階級,少有勞工階級。
: (3)個案通常是女同志家庭,少有男同志家庭。
: (4)調查時間不夠長、少有長期追蹤
: (4)同性家庭子女不一定能如實呈現他們的心聲。有的同二代因為太小,無法確實表達
: 自己的感受:或有人懼於同志父父、母母的壓力,怕關係破裂,不敢表達自己的感受。
: 目前國際人權法並未要求各國必須用「婚姻」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就算是歐洲人權法庭
: ,也已三度判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庭頂多是要求歐盟國家要保障同性戀
: 者的「家庭權」。
歐洲人權法庭保障同性伴侶的家庭權,那這就是一個主張同性婚姻的正當性來源。
這沒有第二句話,反方無法拒絕或反駁以婚姻做為訴求的正方。
因為要求自己受侵害的權利到位,不需要任何的理由。
: 立專法可保障同志實現婚姻平權,跟歧視無關,不管民法專法都同樣適用在台灣每個人,
: 台灣為了保障弱勢族群,訂立原住民基本法、客家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
: 及青少年權益保障法,他們有說自己被歧視嗎?
你說的這些都對於該族群權利有更多優惠性的保障。
姑且先不論這些權利是否落實。
你們能做的只有低聲下氣的提出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專法,
求情或拜託同性伴侶不要來搶那個低級又落後的民法婚姻。
當然收養、繼承等,是絕對不會少的,你就死了這條心吧。
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12-14 21:51:00
他應該是把同性戀都當成是「性認同錯亂」,才會男男或女女相戀,也就是生理男(心理女)愛上生理男(心理男),但同性戀和性認同,是兩回事。性認同錯亂有異性戀也有同性戀,也就是可能有生理男(心理女)愛上生理女的,要算(生理)異性戀還是(心理)同性戀可能要查資料確認。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12-14 22:01:00
我認為這作者處於平行時空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12-15 00:31:00
╮(╯_╰)╭
作者: aynak (aynak)   2016-12-15 12:04:00
治癒說當然還存在啊,台灣的走出埃及輔導員還可以掛性教育講師的頭銜出席公聽會,用一種憐憫走錯路的羔羊的態度發表談話咧~
作者: Miule (Miule)   2016-12-15 22:32:00
問題是,對於身心性別不符者,同性戀與否看得是自身認同而不是生理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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