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拒絕往來戶改個名就能做政府生意?

作者: umr0917 (紅人)   2016-12-20 18:39:00
【媒體來源】
政府採購 換你說話(FB)
【新聞標題】
拒絕往來戶改個名就能做政府生意?民眾實在看不懂!
【完整內文】
我國政府為維護公眾利益,在政府採購法101條中,特別規範14種不良廠商事由,若標案
承包商有上述情事,就會被政府列為「拒絕往來戶」,在一定期間內(至少一年),不得
參與公部門的任何標案。該條文原意是要維護政府採購品質,但在執行上,公共工程委員
會可謂毫無任何強制能力。原因在於,較有規模的公司,只要將財報拆分到獨立公司,名
字稍稍更動,就能夠躲掉拒絕往來戶的限制,對該公司營運的影響,實在微乎其微。
 
此種情事在資訊產業層出不窮,絕非僅有單一個案,所影響的金額超過上億者,亦不在少
數。這其中每一塊錢,都來自國民的稅金,若廠商遭停權的事由確實成立,對公眾利益確
有影響,政府及國民就應審慎關注、不能默許此類事情發生。
 
在這個議題上,若就現行制度而言,工程會、廠商,都依法辦事,無程序上的瑕疵。但就
設立法規的目的而言,工程會現行的做法,並沒有確實做到公平、公開,因而影響公眾及
廠商利益。
 
上述14項條款中,「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可歸責於廠商而延誤履約,情節
重大」二項,在認定上,最常發生爭議。公部門時常面對複雜政治壓力,光在「重大」二
字的定義上,就有極大的發揮空間,遑論還有其他12項條款的認定。要如何以維護採購公
平、維繫公眾利益為出發點,使不良廠商確實無法參與投標,而抱有冤屈的廠商,也不會
申訴無門,確實需要專家學者、產業、公協會、民代、公部門的共同努力。
 
以資訊產業為例,為使履約相關爭議的界定更加公平,國發會於105年1月14日發布「資訊
服務採購履約爭議調處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期以調處委員會的方式來做產官之間的溝通
平臺,做出公平審斷。在委員組成部分,機關不能超過一半比例,另外一半則由國發會邀
請具有專門知識的「公正」人士進行審理。
 
但不管是上訴工程會、或是透過調處委員會,都是由官方召集,官方審議。此等作法,不
禁令人懷疑,產業界的聲音,是否能夠被正確的聽見?反之,某些有官方持股的廠商,董
事群本身就是官方大老,在這個制度下,有關單位是否能夠確實依法辦事,抑或這只是再
一次的「官官相護」?
 
廠商與政府對「停權」的爭議,或許出於雙方對於同一件事情有不同標準,但最後的認定
依然是官方說了算,也難怪廠商被逼得急了,不得不運用法規的灰色地帶,規避相關限制

 
如何在不妥協大眾利益的情況下,推動相對公平的採購法規,是工程會極重要的任務。當
民眾知道有像「成立新公司就可以逃避拒絕往來戶」這等危及到公眾利益的情事發生時,
亦應持續關注相關單位的作法,及法規精進過程,以共同創造公平、公開、公義的採購環
境。
【新聞連結】
https://goo.gl/LEj4AC
【備註心得】
只要改個名就可以繼續做生意,原來政府的「最終手段」只有這種程度。
況且,若政商關係好的大廠商真的出包,恐怕政府也不敢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哀。
作者: defendant (被告)   2016-12-20 20:58:00
推推
作者: nolag (達文喵)   2016-12-20 21:29:00
其實我看不太懂內文跟標題的關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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