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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n1234q (benpeace) 看板: FJU
標題:[投書]《文資法》應盡快增修公益訴訟!
時間: Sat Sep 30 12:41:07 2017
上周末中國新歌聲於台大操場舉辦活動引發後續的喧然大波,尤其是協辦的台北市文化局
。而剛好半個月前,台北市文化局因前國防部長俞大維故居保存與柯市長的發言內容接連
發表了新聞稿和中央頻頻隔空喊話,希望文化部能完備法令與資源。光鮮亮麗的藝文活動
淪為踐踏學生權益與文化統戰的工具固然令人憤怒,然而比起有語文聲音的活動需要關注
,無聲的文化資產更需要眾人的介入。
以目前因校內的改建案而使筆者遂而提報的輔大文化資產為例,其中的情人坡是片無
聲無息的優美綠地,卻因為校方如前瞻計畫般的不當發展主義思維而正陷入了消失的危機
中,故趕緊向文化局提報為文化資產,以便能依《文資法》的規定暫時免於被破壞。
在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是文化資產主要的法源依據。然而在實際的運作上,往
往卻有文化資產無故自體燃燒、某些毀損行為的罰則過輕的怪象與漏洞產生,其中的原因
往往會和建案等經濟利益高度相關。然而公眾若想提報文化資產以便維護的話,雖現行的
《文資法》第十四條明定非所有權人的個人或團體皆可做文化資產的提報,亦可對文資審
議的結果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然而在第九條第二項中卻規定能進行權利救濟的主體的僅
是「所有權人」,而在其他的文資案例中,也曾有其他非所有權人的提報者因此而不被受
理的先例出現過。
《行政訴訟法》第九條就有對公益訴訟做出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
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
定者為限。」,而《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及兩公
約的本文與法律解釋(《經社文公約》第十五條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二十
一號一般性意見)也都有提及文化的重要性,且財產權並非神聖不可受到任何限制,若政
府真要貫徹對文化資產之重視的話,就應該盡速先從增修《文資法》中的「公益訴訟」條
款開始才是,使文化資產的公共利益能獲得更大程度的保障,讓台灣早日從鬼島變成有文
化的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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